赤日炎炎,中国内两大空调巨头——格力与美的,又撕了起来。
先是格力电器起诉美的“制冷王”系列空调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索赔5000万元。随后,美的高调“以牙还牙”,针对格力提起三起专利侵权诉讼,累计索赔4000万元。
一个是白电界的大姐大,一个是白电领域的一哥,两家企业这些年来从口水战、价格战打到专利战,“战争”逐渐升级。
2008年,格力就美的空调“舒睡”功能侵犯专利提起诉讼,两年之后格力获胜,美的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并赔偿格力2000万元;
2009年,双方先后状告对方虚假宣传,各自胜诉一局;
2012年,格力再次起诉美的侵犯“可拆装式空调室内机管路安装挡板”实用新型专利,要求赔偿95万元,但最终败诉;
2013年,格力又起诉美的“五谷丰登”商标侵权,法院认定美的侵害商标权成立。
其实,不止格力与美的这两位制造业老冤家把专利战打成持久战,烈火烹油的科技圈在专利战中也是打得不可开交。
苹果与三星电子之间的专利诉讼战持续了6年时间,更是一不小心打破美国最高法院百年记录——上一次涉及到设计专利的诉讼案发生在120多年前,产品是地毯。
华为与UPI公司(无线星球)的“标准关键专利”许可纠纷,甚至打到了英国,不过这次华为折戟,被判侵权、责令禁售,并需支付290万英镑赔偿款。
即便感叹“专利就是场‘挖坑’运动,真的很坑爹”的雷军,却也毅然投入到“挖坑”大军中,小米的专利申请量呈几何级数增长,除总数超7000项外,发明专利更是以超100倍的速度暴涨。
专利战为何烽烟四起?
专利是排他的命门,有了专利,也就意味着逃脱了过剩、同质的魔咒。
且不言市场容量有其天花板,企业与自由任性的资本市场杂交,历经一轮又一轮“资本+模式+战略”的狂轰烂炸后,全面过剩几成新常态。
2014年国内空调市场的零售规模是1575亿元,仅比2013年增长0.6%;
2015年国内空调市场零售规模不仅没有上升,反而下降了4.8%,为1374亿元;
2016年尽管空调零售额回升到了1606亿元,但空调行业的增速已到了天花板。
格力与美的作为国内空调领域两大巨头,相互厮杀必不可免。而专利独占性、排他性的特质,不仅是无形资产、能“钱生钱”,更是“进可做矛、退可做盾”。
其实对有技术或专利的厂商来说,好日子越来越近了。
一方面,整个国家和社会都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另一方面,司法判赔的上限越来越高。
鼓励有技术或专利的厂商,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向市场要技术回报,也成大势所趋。
而这也是格力和美的两大空调厂商间重燃专利战火的关键所在。
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普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但具体应该进行怎么样的知识产权保护,却不是一个特别容易回答的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给企业带来什么?
以专利为例。专利产品首先可以排除竞争对手的模仿和复制,提高专利产品在相关产品市场中的市场份额。
对企业而言,一方面要保护自己的产品不被侵权,另一方面也要防止自己的产品侵犯他人的权利。知识产权像盾一样,能够有效防止其他企业的矛。
企业资产不仅包括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资产,而且还包括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的价值往往比有形资产的价值大得多,如一个技术含量高的专利,一个信誉良好的商标,其蕴含的市场价值是不可估量的。
要想了解一个企业的创新能力,一个简单的方法便是了解企业的知识产权拥有量。知识产权拥有量能够强有力地证明企业的创新能力,可以以此获取客户信任,树立企业品牌。
此外,知识产权还可以为企业带来许多利益,如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的许可费,无形的广告效应,申请政府项目,获取政府资金支持等等。
企业究竟享有哪些知识产权呢?
根据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企业通常享有以下几项知识产权:
又称厂商名称,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它企业的标志符号。
企业名称在法律上有三层含义:
第一、在一定行政区域内保持唯一性,且一个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第二、企业名称登记后,企业对其名称享有专用权,其它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使用该企业名称,否则构成侵权行为;
第三、企业名称具有人身财产权利的性质,可以依法转让。
是指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在我国,专利权的取得采取申请在先的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先后申请同一发明创造时,不论发明次序的先后,谁先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谁就可以获得专利权。因此,企业应尽快地将其发明创造成果申请专利。
指先进、实用但未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包括设计图纸、配方、数据公式,以及技术人员的经验和知识等。
其基本特征是:(1)非专利性;(2)保密性;(3)实用性;(4)可转让性。对专有技术通常通过《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
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等构成,使用于商品,用以区别不同商品的显著标记。
商标必须通过注册,企业才取得对该商标的专用权,《商标法》不直接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但未注册的商标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来获得保护。未注册商标的不利之处,除不能享有专用权外,还使企业在营销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如:不利于广告宣传,不利于参与市场竞争,不利于取得消费者信任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和经济性两大主要特征,经济性着重在竞争优势,经济性以保密性为前提,一旦秘密公开,法律就不再对它进行保护。因此企业对其商业秘密应该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依其不同的法律状态,分别受到《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交叉或重合保护。
企业如何开展知识产权保护?
专利保护
专利具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任何技术创新必须通过申请专利取得专利保护。对于生产型企业来说,专利战略是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最有力的武器,企业可以利用专利快速打开市场并维护市场份额。此外,专利技术还是限制竞争对手的最有力的武器之一。有些技术是某项领域的重要技术,一旦突破,其他企业就很难绕过专利技术实施,竞争对手就面临放弃某产品的开发生产,或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势必大大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力。法务可帮助企业从如下几个方面确立专利保护框架:
技术现状检索的首要目的是了解现有技术的发展现状,是制定适合自己的技术研发计划的必要前提。通过对现有技术检索(主要是专利检索、技术文献检索)可以准确的了解整个行业的技术发展现状,避免重复创造。技术现状检索是了解竞争对手的最有效的手段。
凡是有专利战略意识的企业,都会将自己的技术创新及时申请专利,以获得专利保护,故专利检索可以直接了解竞争对手的技术创新现状、专利布局。技术检索是改进生产工艺,生产新产品的有效方式。专利检索可以有效的避免专利侵权的发生。在专利检索过程中将企业所实施的技术与专利技术对比,可以及时发现自己所实施的技术是否涉嫌专利侵权,一旦发现应尽早采取措施,避免陷于专利侵权纠纷中。
企业研发计划的制定必须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状况,充分利用企业的技术优势,保证计划的可实施性企业可以通过专利检索并结合企业的技术优势以及现阶段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等因素综合确定研发的技术领域。
建议企业先从生产过程中碰到的具体问题入手,制定短期和中长期技术研发计划并有效执行。企业除制定短期研发计划外还应充分重视行业发展方向,制定中长期研发计划,以保证或提升在行业内的优势。
每个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都会有自己的技术创新,但并非所有的技术创新都可以申报专利,故必须对技术创新进行筛选、挖掘,才能提炼出专利技术进而申报专利。企业应对技术人员进行专利知识培训,加深他们对专利的认识,促使他们在技术研发过程中重视对专利的发掘、挖掘,或者设立专人挖掘技术研发成果中的可申报专利技术,避免技术成果成为公共领域的技术。
技术创新后,企业应及时确定保护的方案。技术方案的保护无外乎专利保护还是商业秘密保护,其唯一的标准在于技术方案是否容易被他人反攻。律师应帮助企业认真审核技术方案适合哪一种保护方案。如果可以通过产品的特征推导出实施的技术方案,无论该技术创新度如何高,只能采取专利保护;如果同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通过产品推导出对应的技术方案,则可以考虑采取技术秘密保护。
5、制定专利申报、维护、转让管理制度
确定专利保护后,应当及时的申请专利保护。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我国专利申请是先申请原则,即统一技术方案被两个以上的人申请专利保护的,只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专利权。
故技术成果应及时申报专利,以避免被他人先申请或公开。企业应委托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申报专利。专利申请涉及多个流程,只要一个流程出现问题(如,未按期缴纳申请费、实审费,未及时要求恢复权利),就可能导致专利申请不能被授权。
专利申请被授权后,每年还应缴纳年费,逾期交纳年费,专利权自动终止,这系列的技术问题、法律问题以及繁杂的法律流程,必须由专业的人细心的处理。企业在确定技术创新采取专利保护后,最好是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代为申请。同时,企业应在专业人士的协助下建立整套的专利维护和专利转让制度。
律师应帮助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启动专利侵权诉讼、积极应对专利侵权诉讼。专利侵权并不像合同违约纠纷那么清晰,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故启动专利侵权诉讼应谨慎考虑。权利人在启动诉讼前,有必要对侵权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被告侵权做一个风险评估。
企业应尽量避开在源头侵权人住所地诉讼,并在启动专利诉讼时进行财产保全。如涉及企业对他人侵权,企业收到侵权警告书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停止侵权,或与权利人协商获得专利许可,降低或避免法院确认专利侵权的发生。收到专利侵权的诉状后,应委托专业人员参与诉讼,充分利用禁止反悔原则、现有技术抗辩原则对抗侵权。
商标保护
商标是对企业产品或服务起标识作用的标识,是企业服务价值、信誉、形象等最直接的体现,是消费者选择服务的指路标。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产品或服务区分功能,更高层次的功能是信誉和信赖功能,反过来可以提升商品的价格。商标作为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着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
目前,我国已通过各种法规、文件以及鼓励性政策,确认商标可以转让、许可、出资、质押等。《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可以转让、许可,《公司法》也规定商标作为知识产权在企业创业之初就能作价入股。此外,商标可以作为股权进行再投资。可见,商标作为无形资产的利用价值越来越高,也拓宽了企业的投资源头。
因此,法务应帮助企业紧紧依托法律和政策,灵活地运用好其注册商标,让商标的无形资产充分转化为有形资产,以让商标的龙头作用在企业发展中得以充分体现。法务可根据企业具体经营状况和发展方向为企业规划商标保护体系:
1、商标设计和选择
商标显著性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相关受众对该商标印象的深浅。许多因素都关系到商标的显著性,律师可建议企业选择设计有创意又富有文化内涵的商标,尽量不选常用词作为商标,甚至不用字典词条词汇作为商标。在选择设计商标时尽量选用强力型商标,避免使用弱力型商标。商标应构思深刻、构图简洁,彰显企业文化,应与企业字号紧密联系。另外要特别注意在选择设计商标前,有必要作相应的检索,了解知名商标、现有注册商标等有关情况,以防事倍功半。
产品未到,注册商标先行,这是企业商业战略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务应该提醒企业及时将精心设计的商标注册登记,商标经注册核准后才能收到《商标法》保护。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登记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先申请原则,即谁先申请就授予谁,先使用并没有优先权。注册商标时,应注意对于产品类别或企业经营范围相近似的类别,都尽量予以注册,以防止被其他人注册。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为十年,并非一次注册永久保护,期限届满前应及时申请续。同时,商标保护具有地域性,即在中国注册,只能或则中国法律保护,在外国并不受保护。要想获得国外保护,必须提早注册。
在选择设计商标时,法务应该提醒企业注意原始权利的权属问题。商标往往由企业的员工设计或者委托专业的设计单位或个人设计,原始权利人可能不是企业自己,法务应帮助企业以书面协议的方式取得商标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商标载体的所有权、独占的使用权、著作权(著作权中的署名权除外)等所有相关权益,以避免未来纠纷。《商标法》无法给注册商标以著作权保护,法务可建议企业到著作权主管部门对有艺术创意的商标进行著作权备案登记。这样,注册商标不仅可以获得《商标法》保护,也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从而大大提高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
4、注册商标的品牌维护和维权
申请商标注册的目的就是利用法律途径保护企业的商标专用权。保护商标专用权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是商标监控及处理:法务应该建议企业定期进行商标查询和检索,以便及时发现他人注册相同或者相近似商标的行为,防止他人注册同样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如果发现他人在同类或者近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了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要依法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阻止他人获得注册争议商标。
另一方面是打击商标侵权:发现他人擅自使用企业的注册商标时,法务应该帮助企业向发现侵权行为的当地工商部门申请查处,促使工商部门采取措施,禁止该侵权产品继续销售,并对侵权人处以罚款。对于商标侵权行为,法务可以代理企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企业如果将商标侵权之诉与企业的广告宣传结合起来,会使商标侵权之诉具有不可估量的广告效应和震慑效应,从而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市场。
技术秘密保护
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除了会产生可申报专利的技术成果外,同时会出现潜在的可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技术成果。有些企业、投资者为迅速获利,通过挖技术人才的方式获取他人研发技术成果,窃取、违法使用技术秘密的侵权和犯罪行为大大增加。法务应该建议企业创新技术成果及时进行技术论证,确定是否作为技术秘密保护,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为了防止能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技术秘密被别人挖走,法务可帮助企业设计一套完备的技术保密方案,指导企业制定明确的保密规章制度,对技术信息载体加强管理,明确哪些文件或资料适用该制度,哪些人具有保密义务,在全体职工大会上或有关技术人员会议上针对具体的技术秘密提出保密要求,并形成书面文件,由参会人员签字。企业应对涉及技术秘密的场所和人员制定严格的技术秘密借阅制度,与可接触技术秘密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与义务。
技术秘密侵权指的是未经权利人允许,擅自使用、转让、公开权利人所持有的技术秘密,损害权利人利益的行为。如果企业的技术秘密被侵犯,法务应迅速帮助企业查清事实,建议企业对当事人严格控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视情况不同建议企业采取不同措施。
如果此前企业与侵权人之间签订了合同,并且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向双方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企业员工擅自跳槽,带走企业技术秘密、侵犯企业利益的,企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人的不正当行为侵犯,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的有关证据。
由于技术秘密的侵权性往往比较隐蔽,证据容易转移或灭失,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可以迅速及时取证。此外,企业的技术秘密被侵犯,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严重的并造成巨大损失的,可以比照刑事案件的处理办法,请公安部门立案,及时调查取证。
德国经济学家熊彼特在《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明确指出:资本主义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资本和劳动力,而是创新,其中创新的关键就是知识和信息的生产、传播、使用。随着市场全球化的步伐加快,企业面临着来自全球各个国家的挑战。近几年欧美国家对中国设置的贸易壁垒及以各种理由提出的反倾销措施,给中国对外贸易带来了浓重的阴影,究其原因就是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企业没有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来增强产品的竞争力和加强自我保护。
因此,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服务市场前景广阔,法务不仅应从宏观的层面帮助企业管理者确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应结合企业现行经营领域和未来发展方向协助企业领导层确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思维和框架,从而更好地帮助企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