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应收账款是指企业采用信用方式销售产品而形成的债权性资产,是企业因对外销售、供应劳务等而应向购货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收取的款项。企业应收账款的数据往往能直接反映企业的生产销售规模、企业效益、财务状况等等信息,与企业的发展和存亡息息相关。
而近年来,全国各行业应收账款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使处于债务链中的企业无法正常经营、举步维艰,甚至走向破产倒闭。
所以,做好应收账款的风险防范已经成为企业经营活动中非常重要的问题。究竟该如何监控应收账款发生以及如何处理企业的不良债权?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在预防应收账款风险、合法手段追收账款、取证等方面为企业主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希望对企业主们有所用裨益。
每个企业尽管在应收账款管理方面的方法各不一样,但对相关法律缺乏了解这一点却带有很大的普遍性,企业如果能有效地从法律角度加强对应收欠款的管理,则可防患于未然,即使产生欠款纠纷不可避免,也可将企业应收欠款的风险降到最小,先来谈一下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存在的风险:
中小企业应收账款风险总结
应收账款的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的不稳定性和债权、债务关系在清偿时具有不确定性,从而导致赊销企业的应收账款在回收时间和回收数额上具有不确定性。应收账款回收额度的不确定性也称之为坏账风险,指企业应收账款无法按发生数额收回形成坏账而造成的损失。应收账款回收时间上的不确定性称为拖欠风险,指客户超过规定的信用期限付款使企业蒙受损失。拖欠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就会转化为坏账风险。具体会给企业带来如下风险:
如果应收账款债务人资信状况恶化,到期无法支付货款,使债权人权益无法实现。随着欠款时间的延长,诸如恶意拖欠、欠债不还等事件发生,使企业不良资产增加,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而且应收账款拖欠情况严重,造成企业无法回笼资金,可能导致企业无法支付员工工作而影响生产积极性,或造成企业投资项目中断,影响企业从银行获得的贷款条件。
应收账款收回周期较长,等于公司资金在垫资,将会形成较高的资金成本。如企业不得不运用有限的流动资金来垫付产品生产成本、各种税金和费用,从而加速现金流出。还有企业如果拖欠供应商货款,就无法取得较呦的现金折扣,无形中增加了产品的成本,在价格竞争中处于劣势。
除正常的应收账款管理成本外,企业在追索逾期应收账款的过程中,可能会支付专门机构或人员劳务费用和诉讼费用,使其管理成本增大,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
中小企业应收账款风险形成的原因
我国的商业信用体系并不完善,法律保护也比较薄弱,企业在决定是否赊销以及确定商业折扣政策时,需要把客户的情况调查清楚才可以实施。但有些企业却片面追求销售量,比如:
(1)对客户信息掌握不全面,盲目赊销
许多中小企业为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增加销售量,大量采用赊销手段进行促销,但是,不少中小企业在进行赊销前,并没有对客户的资金和商业信用情况进行充分调查,仅凭自己对客户的主观意识进行赊销,这样盲目的赊销行为,无疑会大大增加应收账款的风险。
(2)客户管理制度和客户授信制度不够完善
目前,许多中小企业对顾客的商业信用档案没有完全掌握,也没有一个健全的商业信用决策体系。而在这样情况下,做出的赊销决策是不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的,当中小企业销售业务大多数是与商业信用不完善的企业发生的,就会给应收账款带来极大的风险。
(1)销售无计划
销售工作的基本法则是,制定销售计划和按销售计划销售。因此销售人员在分析当前市场形势和企业现状的基础上,制定明确的销售目标、回款目标和其他定性、定量的条件下,要具体落实到人,落实到职责和时间。然而在许多企业在销售中,如无明确的年度、季度、月度计划,在销售地区、产品、业务员等方面没有进行完全分解,在客户方面没有进行一对一的落实或者销售人员随便进行销售。
(2)销售人员激励机制不健全
在一些中小企业中,为调动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往往将薪酬与销售业绩相挂钩。销售人员为了个人利益,只关心销售任务的完成,采用赊销手段促销,导致应收账款大幅度上升。而对这部分应收账款,企业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控制机制、责任机制、奖惩办法,导致对应收账款的损失无法追究责任。
(3)产品销售措施不完善
销售人员在进行产品推销时,折扣、返利、津贴、优惠等是对产品进行销售的激励性销售措施。它的目的是促进销售,给销售带来轻松和保障。不同的产品在进行不同的优惠时反而更能吸引客户。企业在对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折扣返利等措施没有进行明确定位,无法调动客户的热情。
(4)结算方式混乱
销售人员在进行工作时,产品销售是第一步,结算是第二步。而销售人员重在将产品销售出去,在回款指标完成率方面表现很差。产品进行不同程度的销售,如数量、地区等方面有很大的差异,此时,企业对于客户的收款方式是不同的,如可以进行分期收款或汇票等方式进行收账,而企业在进行结算时关于货物与款项没有明确的结算规定,导致结算方式混乱。而且企业在赊欠与铺底的期限与范围不确定,导致应收账款偏大。
中小企业应收账款风险的防范措施
烂账,成了企业经营的沼泽地。在这里教你如何防止企业经营陷入烂账的沼泽、有效保护企业利润 :
不少中小企业老板迷恋口头的“一诺千金”,甚至以“我们之间不用签合同”来炫耀他与客户关系很好,好像签合同还显得“见外”,致使许多重要的合作均无书面文件、而是存在于双方心中的“君子协定”。
其实,很多纠纷产生,并不见得是哪一方作了“小人”,而是因为双方对交易的细节理解不同。一份口头约定,双方都以为各项条件已经达成一致,但在实际履行中,往往发现双方对细节的理解有出入。于是,理解上的差异,就成了纠纷的导火索。
所以,将合作约定形成文字合同,在对合同文字斟字酌句的过程中,合作双方达成书面理解的一致,对防止因理解不一致造成的纠纷非常重要。
一份好的合同,除合同标的、价款、履行期限(这几项内容一般不容易被忽视)外,必须注意以下细节:
(1)和谁签合同,企业还是个人?
合同的签署者,是合同义务的承担者。一般情况下,两个企业签订的合同加盖双方的印鉴即可。企业公章、合同专用章及业务专用章可以作为合同使用的企业印鉴,企业部门章不能对外使用。是否具有经办人签字、是否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如果对方未加盖企业印鉴,那必须要有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所谓的法定代表人,就是在工商局登记的、在法律上可以代表企业的人。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签署的合同或作出的承诺(无论是以口头形式还是以书面形式),在法律意义上均必须履行,盖不盖公章均可。当然,稳妥起见,一份合同最好既有经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同时加盖企业印鉴。
(2)是不是把对方老板也捎上?
中小企业大多是由企业老板(股东)直接控制经营的,他们并不了解股东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的区分,很多情况下,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混同的。但当企业债务积累到一定数目、而老板又不想买单的时候,他便拿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作挡箭牌,金蝉脱壳。公司可能资不抵债,老板却还能开名车、住别墅,生活悠哉。更有甚者,老板将企业“翻牌”,以企业原有财产、设备重新设立新公司来逃避债务。
为避免碰上这样的“老赖”,可以考虑在合同中把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老板也捎上。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买方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经办人以个人财产为合同项下买方义务提供担保。”同时,在合同尾部另立担保人栏,供担保人签署。企业控制人在“担保人”处签署后,等于给卖家的货款上了双保险:企业不买单的,可以拿老板的家产抵债。从买家的角度考虑,如果不是早有赖账之心,那以其个人财产提供担保对担保人并无影响。
(3)约定异议期限,过时不候?
买方在付款时拖延或拒付,最常见的托辞有二:卖方交货不及时、或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
通常情况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的交货期、质量如与合同约定有出入,买方可以拒收。如买方收货,其行为已经表示买方接受了卖方履行合约过程中的瑕疵(交货期及质量问题)。除非在交货、收货时,双方就此问题对结款数量和时间做出新的调整约定,否则买方应如期付款。
但是,《合同法》规定,双方未就货物质量异议期限做出约定的,买方有权在合理的期间提出异议。这个“合理的”期间为多长时间?一周还是半年?双方往往各执一辞。根据民法的规定,货期不符、质量不符,属卖方违约,买方对卖方违约提出权利主张的时效为两年!
换言之,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未就货物质量异议期限做出约定的话,理论上,买方可以在两年之内拿货期、质量不符合来说事儿,拒付、少付或者索赔!法律支持这种“马后炮”。
为了防止买方收货后又以货期、质量不符拖款,必须在合同中专门做出约定:“买方收取货物后,对货物质量、交货期限有异议的,应在 天(比如说十天、十五天等)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逾期未接到买方书面异议的,视为买方对卖方的履行瑕疵无异议。”
(4)明确违约金和律师费,增加赖账成本
许多企业签订的合同中都没有约定违约金。在司法实践中,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的,有的法院会应债权人的要求判令逾期付款者按万分之二点一/日计付违约金。但有的法院则以合同无约定为由驳回卖家关于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作为卖家,在合同中应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目前,银行贷款逾期款利息为万分之二点一/日。合同中,可以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高于银行利息,比如说,1‰/日。有此约定,赖账者每拖一天,将产生很高的财务费用,否则对于赖帐者而言,欠款十天和欠款一年就没有区别了。
另外,还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方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外,另应承担守约方为主张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前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诉讼/仲裁费。”有此约定,就不怕为主张权利而发生费用了。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判令赖账者承担前述约定的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费用。
(5)争议管辖地,主场还是客场?
如以诉讼解决争议的,则涉及管辖法院的选择。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选择买卖任何一方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一般而言,劳师袭远为兵家大忌,大部分球队在主场表现较好。所以,如果有可能,在合同中约定在自己的地盘诉讼解决争议。
( 1 )加强对债权债务的控制
实际上关系到企业与客户,供应商合作关系的维护与利益调整。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说,保证要做到:保证债权债务款项记录及时、认真、准确;建立债权债务清理责任制,实行债权债务清理责任追究制度,按“谁挂帐、谁清帐”原则,保证应收款项及时收回,尽可能缩短债权期限;合同确定债务规模,减轻债务负担,保证资金的正常周转。
( 2 )控制措施
形成审核、确认、记录到清理。债权债务发生后,经办人必须及时主动地清理债权债务、财务部门负责债权债务审核、核算、清理、签认工作的人员督促、协助经办人清理债权债务,定期检查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
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半年以上无清理动态的债权债务,超过三年无法收回而形成坏帐的其他债权,应区分债权性质和无法收回的具体情况,分别追究经办人、责任部门负责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欠款纠纷产生后如何实现债权
欠款纠纷产生后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要运用及时和恰当,就会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债权人常常为了不伤和气,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机。
(1)申请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内没有清偿债务,或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见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处就是时间短、见效快。当然若债务方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则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2)诉讼手段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终的保护债权的手段
诉讼手段之所以是最有效的手段,其根本原因就是它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只要债务方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债权人则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以债务人的意志为转移。有的债权人对通过诉讼手段催收欠款缺乏信心,比如担心分期还款的最后期限没有到期就起诉,可能对已不利,这实质上是因对法律的不了解而产生的莫须有的恐慌,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所以,债权人在诉讼之前进行一些法律咨询是必要的。
债权人还可在起诉之前或起诉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在判决之后能顺利收回应收欠款。
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证据收集和及时举证就显得尤为重要,不然就会面临不利的后果。
在欠款纠纷中,债权人大概有以下一些证据要注意收集:有关债务方主体资格的证据、合同或协议、送货单(一定要债务方签收,是单位的要加盖公章)、托运单、欠条及各种结算票据等,其他与该欠款有关的电报、传真、函件等都应妥善保存。
对于那些因特殊情况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对于那些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对于已收集到的证据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
诉讼时效就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若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我国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可以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二年;另一种是特别诉讼时效,又称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仅适用于某些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我国法律规定的特别诉讼时效有一年、三年等。
因此,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退一步讲,即使没能实现债权,但主张自己的权利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则可以避免因诉讼时效超过债权无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