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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败给今日头条:避风港原则还能为网络平台开脱多久?

2017-08-22 14: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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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推动了“碎片化时代”的到来。快速的传播方式提升了传播效率,扩宽了传播途径,但是另一方面也让侵权盗版现象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


日前,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诉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字节跳动公司)的一批次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已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案件回顾


在该系列案中,海淀法院认定,在今日头条上传播的涉案作品系第三方上传,字节跳动公司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涉诉后,在字节跳公司动及时删除涉案作品的情况下,其不应对涉案作品的传播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腾讯公司主张字节跳动公司侵犯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等诉讼请求,均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腾讯公司在该系列案件中的诉讼请求,涉案作品为《篮球产业陷入利益博弈泥潭姚明与篮协撕破脸》等,相应作品作者受聘于腾讯公司。根据腾讯公司与该作者的约定,腾讯公司享有涉案作品除署名权外的全部著作权,且未就涉案作品独占许可他人使用,也未许可他人再转授权。


腾讯公司认为,字节跳动公司在其运营管理的今日头条网上,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的与涉案作品标题一致或类似的文章中使用了涉案作品,构成对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对此,字节跳动公司表示,涉案作品系第三方上传,该公司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而且在收到本案起诉书后,该公司已经及时删除了涉案作品,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为证明上述主张,字节跳动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明:


第一,根据“头条号用户注册协议”的约定,“注册头条号平台后可以通过头条号平台上传发布内容,向用户传播信息、与用户互动等,字节跳动公司是网络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注册用户应保证在头条号平台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享有合法权益,如发布内容发生了权利纠纷或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由用户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今日头条网站中的“投诉指引”明确了如权利人认为平台上的信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根据该指引发出权利通知,符合要求的,今日头条将尽快依法对被投诉内容做删除或断开链接的处理;


第三,通过查明后台记录可知,涉案作品是经由头条号用户发布。头条号系用户向今日头条申请,并由用户通过头条号自行发布内容。


对此,腾讯公司主张,涉案作品均系字节跳动公司自行提供,其行为构成直接侵权,如法院确系查明涉案作品由第三方上传,其主张字节跳动公司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结合字节跳动公司提交的头条号用户注册协议、投诉指引、后台记录,能够证明相应涉案作品系第三方头条号上传,字节跳动公司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腾讯公司称相应涉案作品系字节跳动公司自行提供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且腾讯公司在该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字节跳动公司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知道涉案作品侵权,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改变了涉案作品并从中获利,在字节跳动公司及时删除涉案作品的情况下,其不应对涉案作品的传播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腾讯公司在上述案件中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了解,海淀法院是依照2013年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作出判决的,也就是通常所称的“避风港原则”。该案中,腾讯公司主张字节跳动公司系作品的直接提供者,实际上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提供内容与提供网络存储空间服务这两种行为的混淆。在字节跳动公司充分证明该案涉案作品系第三方上传、其仅提供网络存储空间服务的情况下,并不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据悉,该系列案件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避风港原则:网络侵权的安全港?


在涉及著作权侵权案件时,经常会提到避风港原则。那么什么是避风港原则?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后来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也就是说,网络平台如果提供的链接、存储的相关内容涉嫌侵权,在其能够证明自己并无恶意,并且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者内容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即要通知他删除,在没有删除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而没有通知情况下是不能认定其有过错,构成侵权。


红旗原则:别把避风港原则当救命稻草


然而,“避风港规则”变成了搜索网站和分享网站的“安全港”,甚至演变成某些网站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挡箭牌——“先侵权、等通知;不通知、不负责;你通知、我删除、我免责”。很多搜索引擎与分享网站把避风港原则当成免责的救命稻草,却忽视了另一重要原则——红旗原则。


红旗原则是避风港原则的例外适用。红旗原则是指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商就不能装作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不移除链接的话,就算权利人没有发出过通知,我们也应该认定这个设链者知道第三方是侵权的。


红旗原则案例:“土豆侵权案”


几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出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红旗原则的各种适用条件。在2008年的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疯狂的石头》正在热映,土豆网上就有《疯狂的石头》的盗版视频,上传者不是土豆,是注册用户。按传统观念来看,理应向土豆网发出通知删除要求,土豆网不删除则承担责任。但这个案子没有这样做,新传公司直接到法院起诉让土豆网承担责任,最终判决土豆网承担了侵权责任。为什么?


其中包含以下两点:首先,《疯狂石头》正在热映,所有人都知道,不可能是版权人自己把热映的电影放在网上让大家观看。其次,只要证明土豆网事先知道这个东西的存在而没有删除,土豆网就要承担责任。


律师一般不到万不得已是不用红旗原则的,因为向法院举证太困难,程序非常复杂,但在现今滥用避风港原则现象普遍的情况下,有学者认为应当考虑运用红旗原则。


如果要求网站承担责任,会有几种情况:一是这个内容是否经过推荐,今日头条的推荐到底算什么,现在学界还有争论,如果是积极算法的推荐,则是信息中立原则。如果推荐里面还夹杂着喜好,类似像红旗原则里的推荐,则应该承担责任。第一个是推荐,第二个是治理,包括点击量非常高的热门帖,这些帖子可以直接让他们承担责任。


互联网思维护版权:阿里UC模式


内容发出来后,如何既保护版权,又促进传播?以阿里UC为代表的模式或许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阿里UC的做法是,在我这儿发了文章,我付给您稿费,未经我的允许您绝对不可以再发、再传播。


以前在传统媒体写一篇社论,给你的稿费就是针对你的文章,后面不管传播什么就跟你没有关系了。UC模式很好,给你稿费,同时你的文章好,所有广告收益跟你分成。以前是通过合同花钱买你的文章,但现在不需要了,只要有点击量,所有点击量产生的广告收益由渠道与作者等多层分级,越广传播范围越大,嵌置广告、弹窗广告、内置广告都是你的收入。


这样一来,所有点击与评论都集中在一处,点击量非常高,既保护了用户权益,又能促进传播。现在很多人考虑的是如何用互联网技术规避法律,但完全没有用互联网思维思考问题,要知道版权问题不用互联网思维解决不了,而且得不偿失。


网络传播 讲渠道更要讲法治规矩


很多人比较喜欢在盗版网站上看美剧,原因是在合法网站上不能及时看到最新的美剧。之所以许多不合法的盗版网站什么都不删依然可以存在,一是市场有需求,二是这些网站反复被打掉,但换个域名就又重新上线,域名不断变化。版权管理部门一再要求版权所有者维护自己权利,并向工信部反映依法打掉非法网站,和那些设在境外的盗版网站,但现状是查而不封,封而不死。


以前平台发展更多是注重渠道,新闻聚合类网站就属于这种情况,但未来互联网不会只讲传播不讲内容、只讲新闻不讲规矩,这条路走不远。现在所有互联网传媒公司包括平台都把原来只做渠道和只做搬运工的思路转变了,转变为注重内容。


对原创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缺失,会导致整个产业的商业模式失灵、广告收入大量流失,亟须加强对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除通过版权授权费用外,原创媒体应加强与自媒体平台合作,通过要求广告收益分成、嵌置广告、弹窗广告等方式,实现版权保护与传播影响力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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