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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快速了解国际仲裁事业的新发展?看这篇就够了!

2017-09-29 16:5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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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6年起,位于英国伦敦的玛丽女王大学(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国际仲裁学院开始定期发布国际仲裁调查报告,该项调查面向国际仲裁业内人士,主要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的形式进行。其中,2015年发布的第6期报告共收回763份有效问卷,并进行了105人次的访谈,规模为历次之最,调查对象涵盖律师、仲裁员、公司法务、法官、政府官员、学术研究人员以及仲裁机构工作人员等。


有趣的是,2015年的调查报告显示,有些学术上争论不休的热点问题在实践中其实并不存在严重的分歧。受访者总体上并不认为仲裁存在监管过度情形,大部分受访者甚至表达了对某些特定从业者加强监管的愿望。这说明业界一方面反对司法对仲裁的广泛干预,另一方面对某些领域的纠偏性的“微干预”却持欢迎态度。


那么,这些针对全球顶尖国际仲裁人士的763份问卷和105人次访谈透露了哪些信息呢?下面为您一一道来。


◆90%的受访者表示国际仲裁是最受他们青睐的争议解决机制。


◆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被认为是国际仲裁最有价值的特点,其次是“可以回避某些特定法域”、“灵活性”和“可挑选仲裁员”。


◆费用问题是国际仲裁最受诟病的地方,其次是“仲裁庭缺乏强制力”、“当事人无从了解仲裁员的工作是否高效”以及“仲裁程序的拖延”。


◆大部分的受访者并不青睐仲裁上诉机制。


◆实践中,由于害怕当事人未来以“未能充分陈述案件”(not having had the chance to    present its case fully)为由主张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员在有些情况下常常不敢果断行事,对这个问题,越来越多的受访者表达了他们的担忧。


◆从选择次数上看,最受青睐的仲裁地点依次是伦敦、巴黎、香港、新加坡和日内瓦。


◆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地时最主要的考虑因素是该地的声誉和可接受度。


◆受访者之所以青睐某个仲裁地,主要看中的是该地良好的法律环境,包括公正和中立、良好的仲裁立法和该国以前支持仲裁的良好记录。


◆受访者认为在过去5年里进步最大的两个仲裁地是新加坡和香港。


◆最受受访者青睐的仲裁机构是ICC(国际商会仲裁院),LCIA(伦敦国际仲裁院),HK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S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和SCC(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受访者在选择仲裁机构时主要考虑的是该机构的管理水平、国际化程度、声誉、以及之前在该机构的仲裁经历。


◆受访者表示在过去5年里进步最大的仲裁机构是HK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其次是S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ICC(国际商会仲裁院)和LCIA(伦敦国际仲裁院)。


◆受访者们相信,如果仲裁机构能够披露其案件的平均审理用时,以及仲裁员们起草裁决的真实用时,会对国际仲裁的发展有益。同时,他们也欢迎仲裁机构在仲裁员指定和回避程序中增加决策的透明度。


◆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强制要求仲裁庭遵守审议和裁决时间表被认为是控制仲裁时间和成本的有效手段。


◆92%的受访者支持在低于一定争议金额的案件中引入简易仲裁程序。


◆紧急仲裁员在实践中仍较为罕见,有些受访者表达了对紧急仲裁裁决可执行性的担心。有46%的受访者倾向于在仲裁庭组庭前向当地法院寻求紧急救助,只有29%的受访者倾向于采取紧急仲裁员制度。不过,93%的受访者赞同在仲裁规则中引入紧急仲裁员制度。


◆受访者普遍相信双方律师如果能够在确定争议焦点和证据提交范围方面保持合作,将有利于争议的顺利解决,也有助于双方达成和解。


◆当仲裁程序与调解程序被一起使用时,二者的重叠部分被控制的越小越好。


◆受访者总体上对各种指南和“软法”持正面态度,这些指导性文件被认为构成了对现有规则和法律的有益补充。


◆70%的受访者认为国际仲裁领域现有的法律规范在数量上已经足够。

在众多的指导性文件中,《国际律师协会取证规则》和《国际律师协会利益冲突指引》最常用和最受好评。


◆相当多数受访者认为仲裁秘书和第三方资助需要规范管理。


◆55%的受访者认为仲裁员的行为应受更多规范。


◆仲裁秘书制度在国际仲裁中得到广泛应用,大多数受访者认为机构应该提供秘书服务,同时绝大多数受访者认为秘书不应该从事与案件实体问题相关的工作(substantive or merits-related tasks)。


◆受访者总体上认为应强制要求仲裁申请人披露是否存在第三方资助和资助人信息,但披露内容不必包括资助协议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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