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
关于放开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的通知
发改委收费处
各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放开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开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放开后,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对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行为的监管,坚决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
四、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律师服务临时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3]270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天津市司法局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