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方面反腐败制度日益增加,一方面腐败现象不绝、大案要案频发。制定制度与违反制度之间的“拉锯战”始终存在,主要是由于存在以下问题。
中国反腐败大多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方式,例如加强管理、落实法规,实施更严厉的处罚措施等,但做得不够的是草根阶层还没有参与到反腐败中来,特别是企业还没有很好参与进来。发挥企业积极作用,调动公民社会参与,鼓励媒体报道腐败事件,是未来要做的工作。
立法层面,我们比较注重单项制度的建设,但在制度的系统性方面做得不够,各项制度在彼此衔接、相互配套上有所欠缺,形成不了综合效应。如财产申报制度是世界各国公认的重要反腐败“阳光法案”,目前各单位也大多制定了《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但这项制度应该由谁来监督落实,或申报的情况如何核定、对瞒报的如何处理,都没有相应的配套制度和规定,结果往往流于形式,最终没有形成规范的、统一的、配套的监督制度。
中国当前反腐败采用的是一种“捕鱼”策略,不同的船只在茫茫大海中,自行确定捕捞地点,捕捞边界不清。检察院、公安局、法院、工商局、税务局、审计局等部门都有商业贿赂治理的调查取证乃至立案查处权,都是执法的主体。比如在管辖权上,检察、公安、工商、税务和审计等部门都有调查权,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由检察机关查处,涉及公司企业人员则由公安机关负责,如果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则由工商部门处罚。这种多头管理模式下,各部门职责边界不清,容易导致管理疏漏,加之管理手段陈旧,没有充分考虑到信息时代和互联网时代的特点,对于商业贿赂的监督因而成为“左手监督右手”或是自我监督,法律规定成为某种摆设,貌似严厉实则效果不佳。德普公司在中国行贿11年却首先在海外被发现便是监管疏漏的例证。
我国较多人偏向于认为,在行贿与受贿这一对矛盾中,受贿者永远占据着主导地位,受贿行为永远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行贿者无论是为了将原本能办成的事办得快一些,还是为了将原本不能办的事破格办成,都是建立在受贿者愿意给他办事而且能够给他办成的基础之上。在1997年修订实施的《刑法》中,对受贿者最重可以“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行贿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说明法律对受贿犯罪打击力度更大处罚更重,而对行贿犯罪的打击相对轻缓。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公开了一组最新统计数字:2008年1月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商业贿赂案件6277件6842人,涉案总金额人民币9.18亿余元。这其中,涉嫌受贿犯罪4849件,占到立案总数的77.25%;行贿罪1197件,占19.07%。不难看出,受贿犯罪查处数与行贿犯罪查处数的不均衡依然严重。
对行贿者打击力度薄弱,反过来又制约了对受贿者的打击。司法机关在打击贿赂犯罪的过程中,越来越突出地感到一种危险的趋势,那就是行贿犯罪正在对社会风气和法律秩序造成越来越大的危害。虽然受贿者占主导地位、受贿行为是矛盾主要方面的传统格局没有改变,但是,除了少数受贿者同时伴有恶意索贿行为外,比较常见的情形是行贿者的猛烈攻势一定程度上催化了受贿者的受贿意识和受贿行为,污染了经营和交易环境。
2011年初,安永选择了银行、医疗保健、石油天然气、生命科学、电力和公用事业、公共管理、零售和批发七个行业,征求对企业面临的十大风险和机遇的看法。然后,对全球15个国家(包括中国)和地区的政府部门及企业开展大规模抽样调查,对十大风险和机遇分别进行排序,对2013年到来时这些风险和机遇的重要程度进行预测,并了解各行业的领先企业对这些风险和机遇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在全球企业风险认识排序中名列第一的“监管与合规”,在中国企业中排序只是位列第七。新技术、人才管理、政府职能加强和成本削减是中国企业最关心的四大风险。
本文来源于“合规管理中心”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