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57804780

水滴直播产品经理:面对风险不要心存侥幸

2017-12-21 14:41:49
首页 | 法治力案例 | 详情

12月20日,360水滴直播发布公告,宣布永久关闭水滴直播平台,将聚焦安防监控。随后,水滴直播产品经理通过@水滴直播 微博发布了一封公开信,承认“在对我们用户的顾客被直播这件事情上,可以说是我们心存侥幸,也可以说我们欠缺思考。”


水滴直播相关负责人表示:水滴直播本身是一个响应用户需求而出现的创新产品。在这个过程中,水滴直播平台的一些功能存在争议,也存在恶意利用的可能。


事件始末


上周,一篇名为一位92年女生致周鸿祎:别在盯着我们看了》的文章,将360智能摄像头的直播问题推上风口浪尖。文章指出,用户将360智能摄像机安装在公共场合,导致其他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直播,部分直播甚至被推荐到水滴直播平台首页。


事件发生后,360回应称并非所有的智能摄像头都可以直播,水滴直播是360智能摄像机的重要功能之一,是默认关闭的,需要用户完成多个步骤才能开启。360也没有主动把摄像头送给商家。


周鸿祎在媒体见面会上表示很委屈,文章偷换概念。并强调,360智能摄像机的主要功能是安防模式,是否开启直播功能,完全取决于购买的商家自主决定。安防模式转化为直播模式非常复杂,需要五步手工操作,包括实名制注册、三步确认直播协议等。


在今日公开信中,360称曾尝试解决,但并未成功。水滴直播产品经理张西胜表示,经过技术团队的努力,发现技术不是万能的。“打算用人工智能人脸识别技术,来对公共场所直播中的人脸进行识别,并进行模糊处理。但经过团队工程师们这段时间的努力,我们发现还是有很多情况无法对直播中所有人脸百分百进行处理,有一些是人的因素,比如侧脸对着镜头,或者位置较远,还有一些是商家的因素,比如摄像头安装的位置、角度等都会影响识别。”

出于对用户负责的态度和用户至上的理念,综合分析后决定关闭水滴直播平台。


目前,水滴直播已经将平台上所有涉及到有人员流动的公共场所的视频直播全部下线,仅保留精准扶贫、生态农业等纯公益性直播和正常的家庭安防监控功能。


在这起事件中,周鸿祎曾经质疑陈菲菲是“黑公关,并愿拿比特币来悬赏水滴直播事件幕后黑手。毕竟连续将近十个月没有更新的公众号,在某个月份突然连续发文,直指水滴直播,让人有些匪夷所思。但是这个陈菲菲是不是“黑公关”,从目前已有的信息来看,不得而知。对于普通民众来说,这其实也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陈菲菲提出的问题确实存在——水滴直播让人们的隐私权受到了侵害。


查阅相关新闻,应当肯定的是,水滴直播曾经意识到360智能摄像机可能会产生侵权法律风险,并且为此做出了改进和努力。360很清楚,为网络产品以及服务提供者的360智能摄像机,有义务在网络直播可能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况下保证事先获得被拍摄者的同意。360还出台《商家设置直播提示公告》,并且制定了《水滴直播文明公约》,强制商家告知用户“已进入直播区域”,在直播区域设置直播提示。


虽然曾经360做出过努力,但从现在来看,《商家设置直播提示公告》和《水滴直播文明公约》远远没有达到目的,最终爆出风险。


为了实现长远发展,产业参与者及监管力量终将共同把产业引向合法规范的轨道,正如音乐视频版权产业已经认同唯有坚持“正版化”的玩家才能活下来、活得好一样,目光长远的网络直播平台应该在一开始就注重合规问题。那么,互联网直播平台如何才能做到合法合规?


一、直播平台应当取得相关资质


直播平台应当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在获得相关资质并办理了相关的备案手续之后,才能开展相关的法律活动。


网络直播业务不可否认属于通过互联网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根据2016年7月1日文化部下发的《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简称“《网络表演管理通知》”),网络表演被定性为“网络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直播平台需要的基本资质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依据为《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除前述两个基本资质外,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6年11月4日发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直播平台依据自身业务具体内容还需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服务许可证》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依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在互联网新闻直播业务方面,不仅平台应当符合要求,还提高了主播的进入门槛,即实行“双资质管理”原则。所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申请非常困难。未获得该证的网络直播平台最为理智的做法是以平台规范的形式禁止主播进行新闻类内容的直播,从而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二、履行法律监管责任


直播平台除需要具备相关资质外,还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平台应当对进入直播平台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资质审查,对直播行为和直播内容进行监控,通过严格的内部管理,防止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直播平台应当对从事直播的企业和个人建立信用等级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对违规和违法企业,不准其在自己的平台上开展相应的活动,建立健全自己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播出平台的运行安全。


管理主播。主播必须实名制,对主播实施信用体系和黑名单管理制度。根据《网络表演管理通知》和《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对主播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核,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确保直播行为“来源可查、责任可究”,落实主播对于直播行为的直接责任。网络直播平台需建立主播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和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主播禁止使用平台开展直播或者重新注册账号。


管理一般用户。平台对一般用户也要进行实名制认证的责任。《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对于一般用户也需要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管理内容。对于平台上传的直播内容,平台应当尽到应有的审核责任。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否则,在接到侵权通知时,要依照避风港原则进行内容删除。否则,构成帮助侵权。


当然,在水滴直播事件中,商家也有重要责任,但是360公司产品的安全漏洞不能被忽视。愿所有互联网直播平台都能注重法律风险,走得更远。


更多精彩文章请扫二维码关注:


课程定制 课程特惠 公司愿景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CopyRight© 一法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58371号
地址:北京朝阳区广渠路21号金海商富中心B座705
电话:010-5780 4780
网址:www.thefirstla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