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钱伯斯是什么?
2017年底,钱伯斯引起热议。斯伟江律师写出《天下名器,窃之不祥——评律师排名》一文,通过他的个人影响力和众多观点趋近的知名律师的转发,很多人尤其是非法律界人士知道了钱伯斯。
总部位于英国伦敦的钱伯斯法律评级机构自1969年开始向世界发布不同国家的律所与律师排名,至今已有48年,但在中国知道钱伯斯的人一直寥寥无几,尤其是律师圈外寥寥无几,律师圈内知道的恐怕也不到十分之一。斯伟江律师的批判无疑是钱伯斯在中国广泛传播的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
斯伟江之后,又有“忍不住不说的法律先生”写了《别了,钱伯斯》一文,与斯伟江律师的观点基本一致。还有袁志律师写的《本是游戏,何必当真》一文,也是与斯伟江律师的文章相呼应的。
此后,认同、肯定钱伯斯的法律学者、律师也发出了声音,如李迎春博士写了《吃点水果,聊聊榜单——钱伯斯律师排行榜的可能意义》,张巧良律师写了《斯伟江律师,你让我失望了》,李海波律师写了《说两句钱伯斯》,从各自角度也说出了不少的道理。
这些律师和学者的观点,恕不一一评价。要想弄清钱伯斯是否靠谱,首先要明白的是,钱伯斯到底是什么?
钱伯斯是一个人,一个英国人,一个英国律师,也是钱伯斯法律评价机构的创始人。他曾经在英国国会工作,从国会出来后,创立了以自己名字命名的法律评价机构,评选出各个法律领域的全球知名律师事务所和顶尖级律师,成为全球客户寻求高端法律服务的权威参考之一,被广泛视为业界的基准。
但钱伯斯这个人似乎在故意隐匿自己的信息。现在在互联网上搜索“Michael Chambers”,几乎找不到什么信息,甚至连一张照片都很难寻觅。有一些很少的信息可以搜寻到,如他1973年开始投入出版事业,1990年搞出了第一本《钱伯斯英国》。
钱伯斯是一个全球性的法律评级机构,它定期发布176个国家法律服务的调研结果,具有很强的国际影响力,其研究结果在全球具有卓越声誉,受到众多法律专业人士及客户的信赖肯定。而钱伯斯进入亚太市场,似乎还只是近十来年的事情,而且,它似乎并没有多么强烈的动力要让中国人知道自己,更多的是为外国人和外资企业来中国寻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提供向导和帮助。
二、钱伯斯有哪些弱点和不足?
搞清了钱伯斯是什么,很多律师的观点是否正确或准确,就不言自明了。例如高喊“别了,钱伯斯”就有点坐井观天,司徒雷登是真走了,可以与他告别,钱伯斯不是,它是全球法律评价机构,又不是只评中国律师,你怎么跟它告别?你与它告别,那是自己当鸵鸟,它依然是国际性的律师评价机构。
钱伯斯的服务对象首先是外国人和外资企业,而不是中国老百姓,但是当我们中国人到了外国,我们也就成了“老外”,可能也需要钱伯斯。我们中国人去国外投资或就业,如果需要寻找当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恐怕也很有可能要看一看钱伯斯的榜单。对钱伯斯的需求,对很多人而言是刚需。既然有刚需,就有存在的必要。
说钱伯斯的律师排名都是花钱买来的,恐怕不确切,钱伯斯已经运作了快50年,声誉日隆,说明它还是有一定的公信力和名誉度,不可能谁给钱就给谁评上,否则怎么能存活50年还越来越强大?中国很多给钱就发奖的律师评价机构,都是昙花一现,顶多存活两三年,钱伯斯显然与这些机构不一样,完全否定钱伯斯,是不公允的,也是不现实的。一个全球性的法律评价机构,确实不是几个中国律师就可以骂倒的。而这一轮的有关钱伯斯的争论,确实在中国极大地提高了钱伯斯的知名度,给钱伯斯带来了一个难得的发展契机。
钱伯斯榜单肯定会遗漏中国很多优秀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但上得了钱伯斯榜单的,都是中国比较优秀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钱伯斯的榜单并不是任何一个律师花钱就能买得到的,这应该是对钱伯斯的基本的判断。
但钱伯斯当然是有问题的,相对于中国律师、中国律师事务所、中国法律人和中国老百姓,钱伯斯有如下弱点和不足:
1、钱伯斯是国外的法律评价机构,中国律师不应该只追捧外国的律师评价机构,仰洋人的鼻息。中国现在有34万律师,当然应该有我们中国自己的律师评价机构。现在中国的顶级红圈大所之所以喜欢追捧钱伯斯,恰恰是因为我们中国没有律师评价体系。
除了钱伯斯,还有ALB,还有英国《律师》杂志,还有香港《法商》杂志等律师评价机构,但无一不是境外机构。
2、钱伯斯评价中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只侧重于非诉业务、涉外业务,而很少涉及评价传统业务、诉讼业务。它的评价是非常不全面的。
3、能上钱伯斯榜单的几乎都是中国的红圈大所和大所律师,广大中小律所和中小律所的律师难以上榜。上榜的律师也几乎都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内地、中西部地区的律所和律师很难上榜。
4、钱伯斯只在中国律师圈内部比较有知名度,甚至在中国律师内部其知名度也很有限,可能只有十分之一的律师知道钱伯斯,甚至更少。中国法律界学者、司法实务界的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知道钱伯斯的就更少,中国老百姓几乎没有什么人知道钱伯斯。倒是斯伟江律师掀起的这一轮批判与反批判热潮,扩大了钱伯斯在中国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成为钱伯斯在中国发展的大好契机。
一个法律评价机构,如果不能被老百姓所知晓,老百姓就无法从它的榜单排名中挑选律师。同时,钱伯斯榜单本来就不是给中国老百姓用的,这样的法律评价机构,其实与中国老百姓关系不大。
5、钱伯斯会给中国青年一代律师以不好的导向。如果中国青年一代律师只崇尚钱伯斯,就会对自己的职业生涯作出错误的设计,认为只有进入红圈大所才算成功律师,只有非诉、涉外业务才是高大上的,把赚钱作为成功的唯一标志,而忽略了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忽略了律师职业在推动国家法治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忽略了律师有时需要为捍卫公平正义牺牲一些利益,会使中国律师变得没有风骨,没有情怀。
而钱伯斯最大的不足,还不是上述五点,而是我尤其要强调的:
6、钱伯斯的律师评价主要靠访谈和调查完成,而回避数据化。这就导致了钱伯斯榜单会遗漏很多在中国也很有影响力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其评价标准是没有客观依据的。在数据化时代,钱伯斯靠访谈和调查来完成的评价将变得越来越主观随意,一旦有了客观依据的数据化的律师评价体系,将给钱伯斯以致命的打击。
三、中国需要不需要自己的律师评价体系?
而在批判钱伯斯的观点中,有一种观点是尤其错误的,那就是:律师是个手艺活儿,好坏由市场决定,不需要谁来评价。只要建立了律师的评价体系,就是不正当竞争,就是违法做广告。甚至有一位律师说,应该立法禁止对律师进行评价和评级。这就有点贻笑大方了。
1、把律师职业说成手艺活儿,是不全面的,不准确的,而且是过时的。即使是最像手艺活儿的传统刑辩业务,也日益体现出多学科、多领域交叉的特点,所需要的知识储备和经验阅历,已经不是哪一个人穷毕生精力可以积累出来的,所以刑辩律师现在也越来越喜欢“组团作战”,也越来越强调合作精神。而很多非诉业务,如专利代理,必须是多人协作流水线作业才能完成,都需要团队合作,不是什么单个律师的手艺活儿。
2、即使是手艺活儿,难道手艺人就不应该被评价,就不需要客观的评价标准?不管什么手艺,都有国家级的工艺美术大师,不管什么行业,都有职称评定,律师岂能例外?医院有三甲医院,景区有4A景区,说所有的评价体系都导致不正当竞争,都是违法广告,恐怕是站不住脚的。律师业务的确应该由市场决定,但市场难道可以没有评价标准?试问哪一种在市场上出售的商品是没有评价体系、评价标准的?连党和政府的工作都要接受人民群众的评价,单单律师就应该立法禁止别人来评价吗?
3、中国的律师评价体系,不仅可以有,而且必须有,甚至可以说,是中国社会、中国人民现在急需的。
中国老百姓有了解律师及其法律服务水平的强烈需求,但一旦有事不知道到哪里去找律师,找不到合适的律师。一旦有事,只好到网络上盲目地搜索,或者向亲朋好友打听,让亲朋好友推荐律师。
网络搜索的盲目性很大,法律服务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服务,如同医生做手术,而不像开出租车这样简单劳动的服务,可以通过"滴滴打车"这样的网络软件来实现。我们打车时不会去关心出租车司机车开得好不好,因为开车是简单劳动。而法律服务分门别类专业性很强,律师的水平高低相差悬殊,所以寻找律师很难通过网络搜索靠"滴滴打车"这样的网络搜索软件来实现。很多人(主要是律师)建立了不少网络平台,做了很多律师和当事人在网上沟通交流的尝试,但没有多少成功案例,原因正在于此。
互联网可以削减信息传递环节,但无法确定信息来源的准确性。而对于找律师这件事,信息传递环节的削减固然重要,但信息来源的真实准确更重要。仅仅靠互联网,找不到好律师,还必须解决信息来源的准确性问题。只有建立有公信力的中国律师评价体系,才能解决律师信息来源的准确性问题。
通过亲朋好友找律师是非常局限的,因为亲朋好友认识的律师非常有限,他们对律师的评价也无法做到专业客观,即使碰到了好律师,也未必是适合那个具体案子的。所以,通过亲朋好友很难找到适合自己的好律师。
如果钱伯斯的律师评价体系是外国人、外资企业到中国来投资经营的刚需,那显然,中国的律师评价体系也一定是中国人民、中国企业的刚需。现在中国急需一个自己的有公信力的律师评价体系,来满足这种刚需。没有中国自己的律师评价体系,这是一种遗憾,一种缺陷,甚至可以说是一种耻辱。怎么还能振振有词,说律师就不应该让别人来评价呢?
4、建立中国自己的律师评价体系符合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
中国在建设法治国家,作为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一种司法行业,律师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也是依法治国不可缺少的。
2017年3月,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的试点方案》,在上海、安徽、陕西、内蒙等四个省市开展试点,开始对刑事,婚姻家庭法,公司法,金融证券保险,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法,行政法,涉外法律服务等九个专业领域,评定专业律师,因此急需建立一整套符合律师执业特点的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
四、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律师评价体系?
1、这种律师评价体系必须有公信力。
中国律师评价体系必须有公信力,没有公信力就没有生命。国内目前也有一些评价律师的民间机构,但往往是“收费-发奖”模式,虽然也有不少律师愿意花点钱去拿个奖回来唬人,但这种评价毫无公信力可言,无法建立中国律师评价体系。没有公信力的律师评价体系,即使勉强建立了,也会很快死掉,寿命一般就是两三年。公信力是评价体系的生命,比什么都重要。
2、这种律师评价体系必须来自民间。
虽然官方也开始尝试对律师实行分级制管理,也是要建立一种律师评价体系。但来自官方的律师评价体系很难帮助老百姓找到自己最需要的律师,因为律师这种职业与公权力有天然的对抗性。律师服务于当事人,即意味着要维护私权利,去对抗公权力或其他的私权利,即使对抗其他的私权利,也要由公权力来评价,也间接要对抗公权力。所以,来自公权力的律师评价体系很难被老百姓接受,因为他要委托的是维护自己私权利对抗公权力的律师,自然不能信任来自公权力的律师评价体系。所以,只有民间的中国律师评价体系才能为老百姓所用。
3、这种律师评价体系必须具有媒体属性。
“不知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律师来评价律师,很难突显客观和公正。必须是超脱于律师界、法律界之外的机构,才能建立中国律师评价体系。这样的机构其实就是媒体。境外的钱伯斯、亚洲法律杂志、英国律师杂志等也毫无例外地都具有媒体属性。
既然律师评价体系是中国人民、中国企业的刚需,那这个评价体系必须让老百姓知晓,最好家喻户晓、妇孺皆知。如果不借助于媒体的力量,试问中国老百姓怎么能知道这种律师评价体系?如果老百姓根本不知道,只是在律师圈内部自娱自乐,这种评价体系就难以发挥它的作用。
4、这种律师评价体系必须是数据化的。
钱伯斯等境外律师评价机构的最大弱点,就是不是基于数据化的客观事实来对律师进行评价,而是采取个别访谈和调查的方式。作为一个国际性的法律评价机构,钱伯斯要想了解掌握全世界律师的法律服务事实,的确是非常困难的,或者说,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目前还没有迹象显示钱伯斯愿意改变传统的个别访谈和调查的方式来对律师、律所作出评价,而要想超越钱伯斯,我们中国自己的律师评价体系应该是基于客观事实的,是数据化的。
只有基于客观事实的数据化的律师评价体系也是令人信服的,而现在其实也具备了以数据化的方式建立律师评价体系的客观条件。目前,诉讼案例的最后判决或裁定大部分都已经上网,有“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很多司法数据库可以使用,只要输入某个律师的名字,他所办理的案件就会全部或大部展示出来。而非诉案例其实在网络也已经有了许多资源,虽然很多非诉业务客户有保密要求,但对客户信息作保密处理后,其实案例本身也是可以在数据库中共享的。
1、律师的工作成果就是案例,而案例是可以数据化的。
钱伯斯将中国律师分为“第一等”“第二等”“第三等”“第四等”,之上还有“业界贤达”,如果中国的律师评价机构照搬这套标准,那是不可想象的。中国的律师评价机构如果模仿钱伯斯,只是通过访谈和调查的方式来评价律师、律所,也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我们必须走另一条路,那就是不针对律师本人,而是针对律师从事的法律服务工作来进行评价,只有将这位律师从事过的所有法律服务工作都尽可能地收集起来,进行数据化处理,才能基于客观事实对这位律师做出评价。而我们如果以横向的方式,将某一年的尽可能多的某一领域的律师的法律服务工作都收集起来进行数据化处理,就能基于客观事实对这一领域的律师群体的法律服务水平作出客观评价。
2、案例本身就是数据库,对案例的数据化其实就是对律师法律服务工作的数据化。
律师的工作成果就是案例,案例是白纸黑字客观存在的,案例是可以进行数据化处理的,其实每一个案例本身就是一个或大或小的数据库,而某一法律服务领域的众多案例又可以组成这个法律服务领域的数据库。如果针对律师法律服务的特点,将这些案例中可以体现律师法律服务特点的要素提炼出来,其实就是进行了基于律师法律服务特点的案例数据化处理。
3、以案例为基础,数据化的律师评价标准是可以建成的。
在不同的法律服务领域,从案例中提炼出不同的可以体现律师法律服务特点的要素,就构成了细化的这一领域的律师评价标准。将这样的标准逐年细化,就可以建成数据化的律师评价标准。而对于网络公司来说,这些“律师法律服务特点的要素”其实就是数据变量,有了不同的数据变量,就可以对数据进行筛选,这种筛选其实就是评价过程。而将这些变量程序化为软件,这样的软件其实就是中国律师评价软件。
这样的律师评价标准是完全客观的,即不以人的主观因素,仅仅依赖数据化的标准软件,就可以对律师的法律服务案例作出评价。当然,律师的法律服务水平最终还是要由人(即评委)来评价,正如司法判决虽然可能由数据化软件来作出,但无法成为真正的判决,真正的判决最终还是必须由法官来作出。但如果有了可以对案件进行裁判的数据化软件,软件裁判的结果可以给法官作参考,无疑使得法官裁判的结果更接近于客观的公正。同样,如果有了可以对律师的法律服务案例进行评价的数据化软件,软件评价的结果也会使得人(即评委)对律师的评价结果更接近于客观的公正。
4、通过逐年细分的案例评选,可以逐步建立数据化的律师评价体系,聚集优秀律师资源。
逐年的案例评选,可以对律师法律服务水平、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主要案例、收入情况和律所规模作出评价,逐步建立中国优秀案例数据库、优秀律师数据库、优秀律所数据库;可以组织当选案例的专家评点活动及研讨会,逐步发展到当选案例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为主体、优秀法学学者及司法实务界人士参与的专业法律服务研讨;可以编辑中国法治媒体、法治记者的相关档案,为年度法律案例评选活动和中国律师评价体系的长期宣传传播打基础,逐步建立中国法治媒体数据库;可以为当选案例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各类服务,使业界精英可以有计划地定期见面交流探讨磋商合作。
六、有了数据化的律师评价体系,可以做那些事?
1、可以建立专注于中国律师专业水平的垂直第三方网络评价平台。
这个平台可以为中国法律服务市场提供独立的业务评级、服务评价、策略研究和数据服务,为客户和监管提供独立的参考依据,从而成为法律服务行业的权威评价机构。
2、可以逐步聚集优秀律师资源,然后用优秀律师资源置换各种优秀社会资源,建立一个全方面为律师提供业务服务和生活服务的平台。
通过逐年的案例评选建立起来的律师评价体系,可以聚集优秀的律师资源,然后可以通过提供免费电话法律咨询的方式,用优秀的律师资源置换各种优质社会资源,这一方面能为优秀律师开拓案源,另一方面可以为所有获奖的优秀律师提供全方位的生活服务。
3、可以最终发展成为大型法律服务中介机构。
在可以为律师提供全方位的业务服务和生活服务的基础上,平台聚集的优秀律师将越来越多,与这些律师的关系也将越来越稳固,最终可以发展成为大型法律服务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