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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0后创业需要特别关注的四类法律风险

2017-06-30 16: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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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身边,有越来越多的80、90后朋友抡起袖子义无反顾地开始创业,心怀行业独角兽之心,走在前往直前的路上,气势已然到位。创业实乃九死一生之事,模式不靠谱、资金链断裂、核心团队分裂、缺乏执行力、市场竞争太激烈,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会对项目和团队造成极大的影响。然而,今天要谈的是创业法律方面的风险,大家都在拼产品、拼市场、拼融资,但是如果不注重把控法律风险,内、外部纠纷可能随时产生,政府监管部门可能走进办公室,最惨的,创业把自己创进了看守所。


就一家创业型公司而言,除适当参照传统成熟公司的常规法律服务内容之外,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四类法律事项:


1、内部的章程、股东合作协议、股权架构设计和调整、竞业禁止协议、知识产权保护。

2、外部的租赁协议、主营业务协议、招商代理协议、新广告法审查、税务工商稽查。

3、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的法律筹划。

4、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1、内部风险


60后前辈们开公司的时候,股东们手持一份工商局通用范本章程填空版就开干了,有的好像也没出啥问题,对不?但你不是老司机,江湖经验缺乏,还是要谨慎谨慎再谨慎一些。你们需要一份讨论更详尽、规定更明确的章程,有必要的时候再来一份股东合作协议,将项目定位、人员分工、股权架构、投资方式、投资时间、亏损承担、股东薪资、退出机制,尤其是股东会、董事会的组织形式、治理机制进行明确约定。


我们还没赚到钱呢,哪来这么多麻烦事?不要嫌烦,有蔡达标、潘宇海的“真功夫”前车之鉴,如果你们团队连关系到将来核心利益的事情都静不下心来认真思考,很难令人相信你们不是一拍脑袋开始干活的。


我们兄弟感情深着呢,不需要搞这些玩意。新东方三驾马车不比你们感情浅吧?王宝强红地毯激吻够浓烈吧?如果新一代的创业者还不能树立高度契约意识,将丑话说在前面,进行白纸黑字的约定,很难令人相信你们可以同心协力、同舟共济走到IPO的那一天。


另外,创业公司大多是轻资产运营,人力资源是其核心资源,那么股东、员工的竞业禁止协议、商业秘密协议、股权激励方案相对而言就尤为重要,需高度重视,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反复推敲,直接使用网络上的模板和方案将漏洞百出。技术、产品都是跟着人走的,这个环节上如果出了问题,整个创业项目前景将难以令投资人看好。


2、外部风险


公司的外部法律环境包括与公司上下游企业、资源提供者、竞争对手、监管者、消费者的法律关系。作为轻资产的创业公司,一般不会购买产权房,那么房屋租赁协议就成为外部核心协议之一。房屋租赁纠纷属于易发多发类民事纠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度就审理了此类案件近400件。同时房屋租赁协议牵涉到房屋所有人、出租人、承租人、转租人等多方主体及优先购买权、优先租赁权、买卖不击破租赁、抵押权与租赁权的竞合等多重复杂法律关系,一份思考周密、无懈可击的房屋租赁协议值得拥有。


如果准备亲自或委托他人在各类新媒体端制作、发布广告的,要特别注意近期对新媒体的监管政策变化。2015年9月1日《新广告法》颁布一周年以来,监管部门共查处各类违法广告约2.4万件,罚没款约4亿元,在网站上自营虚假广告的“车易拍”被工商部门开出200万元的罚单!而今年的2月4日,《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出台!8月1日,《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出台!9月1日,《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出台!


另外,与创业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类协议,应根据行业特点、产品服务特征来具体设计条款;与招商代理有关的协议,应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和代理范围、代理时间、代理区域,锁定经营风险;平台型公司,要注意商家审查义务和自身责任免除条款;各类创业投资基金,要紧盯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官网随时追踪政策变化。


3、融资风险


融资难,难于上青天。创业公司的CEO们被融资问题搅得焦头烂额,问题是,投资人愿意进来就万事大吉了吗?张兰拜拜俏江南、王石折戟万科A提醒我们,“增资协议”千万不可闭着眼睛签。应考虑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目前是否确实需要融资?股权融资还是债权融资?增资扩股还是存量股份转让?公司估值依据、估值方法?创始人如何把握控制权?投资人尚有哪些靠谱的外部资源?保密条款的范围?对赌、股份回购、反稀释、优先清算等条款是否要签?怎么签?只要把上述问题都通透地考虑清楚了,做到心中有数,才能在谈判桌上应对自如。


4、刑事风险


创业难,难于上青天。《2015年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报告》记载,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的统计年度,共搜集企业家犯罪案件793例,共涉及犯罪企业家921人,其中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751人,占案件总数的81.54%。《报告》建议企业家对立法变动所引发的刑事风险应格外警惕。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后,2015年751名犯罪民营企业家触犯此罪名39次,占比超过5%。《报告》预见,《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罪名的增设,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主体范围的扩展,都会为相关领域的企业家带来新的刑事风险。


公司设立环节,可能涉及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融资环节,可能涉及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等;纳税环节,可能涉及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经营环节,还极易涉及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合同诈骗罪、虚假广告罪以及多达七种的知识产权犯罪!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创业者需要如履薄冰,时刻关注自身商业模式、营销模式、融资模式、技术来源等是否已经违反了行业行政法规的管制规则,防止情节严重后踏入刑事犯罪的雷区。



随着创业公司一步一步从种子期(Seed)、创建期(Start-up)、成长期(Development/Beta)、扩张期(Shipping)走向获利期(Profitable),每个阶段的融资能力、融资工具都会发展变化,每个阶段制作、确定融资方案时一定要争取法律专业人士的在场。资本市场的基本交易规则由买方确立,但是融资战略策划往往由卖方策划,投资者在上具备相对优势地位,创业者居下也可在融资谈判中尽力锁定风险,保障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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