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信公司高级副总裁、总法律顾问
本文根据宜信公司高级副总裁、总法律顾问晨光在“互联网金融与互联网仲裁论坛”上的发言节录整理。
我的发言主题是互联网金融的一些特点和难点及如何对接仲裁。其实互联网金融具有非常分散的特点,前几年是互联网金融发展最热的几年,全国各地大大小小的公司,包括民企、外企、国企、银行和互联网电商及实业投资公司,都以不同形式介入到互联网金融行业。作为行业的代表企业,希望行业发展存在一个规则。因为确实发现很多时候,一个行业如果发展太热,很多企业会完全不计后果地开始进入。如果想将平台健康得发展起来,其实将各个方面的专业人才投入到控制风险是非常重要的。很多企业在淘宝花了100多块钱买了一个平台软件,搭了一个草台班子就开始做P2P,这样的行为肯定要出大事。现实是确实有很多企业就是这么做的,因为一些小企业可能本身就做不下来,还有一些大的企业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直到去年年底,E租宝事件爆发以来,行业导向确实有一些变化,并给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了阴影。但就互联网金融行业而言,其实总要经过这样的洗礼,规则应该更早出台。2014年以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就是野蛮生长的三无时代,没有门槛没有规则没有监管。从2014年至2015年7月,其实是一个监管吹风的阶段,央行、银监会更多的是以不同方式进行口头的宣传,提示一些行业存在的风险。2015年7月,央行十部门联合发布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的意见,该意见非常重要,当时也被认为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基本法。后来银监会、法院颁布的一些细则,都是以该意见为基础。
2015年底,银监会颁布了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征询意见稿,虽然现在尚未生效,但是各个代表的企业已经对外公开,反馈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2016年4月,因为2015年底出现了很多跑路的恶性事件,央行出台了一个关于互联网专项整治方案,也制定了一下今年和明年阶段性监管的任务。2015年7月开始,从一些基本法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再到去年年底银监会出台的网贷暂行办法及国务院关于处置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见,包括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方案,直到现在,中国互联网协会里面还有一些关于章程和会员的规定。
原来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没有统一的监管形式,因为互联网企业存在于各个城市甚至存在于农村地区,其都有自己的营业网点,过往的监管机关是不固定的。公安机关、工商局会进行各种形式的抽查和检查,还包括一些行业协会。现在其实是以行业协会为牵头,相关的一些监管机关配合协调进行监管。如果从网贷角度看,监管主体主要是银监会,其负责指导地方执行,同时工信部、工商、税务各地互联网金融协会等行业的自律组织也相应地进行监管。
所以对于监管来讲,尤其是网贷这样的平台,存在三个最重要的方面:一是资金存管、二是产品更新、三是信息披露,这些都是核心内容。比如银行存管,现在也发布与银行合作的意见,其也在反馈阶段,通过这三项核心内容的筛选,已经使得很多中小的网贷机构无法实现这些要求,这自然会使其无法继续运营,本身就是骗子的企业自然就被淘汰了。这一阶段大概会持续到明年3月底,该阶段就是大浪淘沙的阶段。
互联网金融有很多花样翻新的业态模式,网贷是互联网的网络借贷,是一种主要的业态形式,更多的是个人和个人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原来实现这种个人借贷或是企业融资,是通过商业银行间接融资或者是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现在其实是一个金融脱媒的阶段,有这样的平台,其实可以不通过银行,可以不通过上市,便实现借贷关系。也正是因为门槛很低,与传统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相比收益较高,交易方式也更灵活。P2P借贷的模式应该有三种,一是纯线上,借款会完全通过互联网完成,你提借款的需求,对借款人的资信和还款能力的审核等一系列评估均是通过线上完成的,即可以通过注册线上用户看到借款人的一些情况,包括借款数量、借款用途及过往的信息记录、信用卡的额度等都是在平台披露的。是不是可以放心投资,这些都可以在线上实现,并且有很多的平台已经实现了该功能。还有一部分是线上和线下相结合,借款风险主要存在于借款以后能否归还,所以对借款人的资信和资力评估就非常重要。我们也知道,线上手段很多,但是可能有时候线下面对面的交流,还是会增加对借款人信用方面的识别。借款人有两种借款方式,一是借款人通过线下了解融资需求,经过评估审核后放到线上,再把信息上传到网络上;另外一种是在线上提出需求,结合线上和线下的需求及核实线下一些证照和银行的征信证明。另外最早的时候,更多是纯线下的交易,借贷P2P并不一定要在线上进行。从法律上来说网贷就是一个民间借贷,可以通过线上实现也可以通过线下实现,有一些人没有上过网或是上网不方便,其交易习惯就不是通过线上解决需求,但这部分人也需要提供服务。网络借贷,是互联网借贷,而P2P是个人借贷,二者是不同的模式,线下也存在一些实体营业的场所和办公基地,为他们提供服务。因为有很多年龄比较大的人士,消费习惯上不愿意用网络,而愿意面对面地与人交流,他们也有相关的市场需求,所以不能忽视该部分市场。互联网金融很多是网络借贷形式,大数据金融的模式,很多是通过对电商网站平台海量的数据、非结构化的数据进行分析去总结了解客户的消费习惯、消费行为,从而为金融机构、金融服务平台,提供这些方面经过分析和整合的数据,以便于他们在服务时,控制营销和风控方面的标准,这些都是利用大数据进行的模式。
互联网金融还有一种大家都知道的模式即众筹,包括债券众筹。典型的债券众筹模式就是P2P,还有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不同的网站可能做的业务重点不同,有的做P2P,有的做股权。公益众筹是非营利性的,股权众筹有两种思路,一种是非公开的;另外一种其标杆非常高,比照私募投资的性质,起点是100万以上。后来有一个新的小额公开众筹,标的较小,即小额分散的概念,他们出台了专门的法案,其中借鉴了美国的一些规定。另外就是第三方支付公司,在某种程度上介入网络、投融资的业务,有一些是纯粹的作为支付的通道,有一些是具有特殊的功能,比如第三方支付宝或者财富通,本身有B2C的网站功能,不光是支付,还有担保的功能。现在很多人在网上购买货物,钱是验货满意以后钱先付到支付宝,而不是把钱直接支付卖家,其具有担保的功能,在购买者确认物品没有问题时才会将钱转给卖家。一般只是做支付通道的平台没有这个功能,因为其有自己的平台做依托。
现在还有一类平台是这样,即可以看到各种各样的产品,比如P2P的产品、基金的产品、保险的办理、信托甚至国外的结构化产品。这类平台很综合,也是一个金融超市,想做任何方面的投资,比如P2P小额的几百块钱可以投资,比如基金可以买公募基金,保险也一样,信托产品也是代销,是综合性的理财产品金融超市。按照发布的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来讲,实行分业监管,P2P、信托由银监会监管,保险由保监会监管,但最后到底该由谁监管,是一个大问题。这类平台未来的监管政策,也会在逐步明朗。大家会看,P2P平台现在有严格的监管措施并进行了清理整顿,而未来综合性的理财产品金融超市是不是就不受这样的监管,搭建一个平台就可以什么都卖,要求是否降低了。从法律上理解,对这类平台要求会更高,因为上面有各种形态的产品,要有一个最低门槛的形态的要求,看一看未来监管具体是如何落实。互联网银行都是通过大数据发放贷款,和传统银行相比,有很多便利性和优越性。还有供应链的金融,因为我们很多企业包括电商企业、行业咨询协会,可以去分析上下游企业的情况,然后找出核心的企业,去实现供应链的金融,提供融资的服务。现在很多企业包括做ERP的企业和传统的龙头企业,我觉得供应链金融未来也存在很大的市场,但是了解客户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手段。
还有一个数据和大家分享,截至到今年7月1日,全国的互联网金融网站是7000多家,活跃的用户是4.7亿人,发现存在异常的网站是2500多家,互联网支付的累计交易额42.12万亿,发现P2P网络借贷累计交易额1.74万亿,互联网众筹133.8亿,网站漏洞353个,受攻击228661次,仿冒网站2万多个。其实这反应了一个问题,就是行业太热太热。但确实还是有一批非常好的优质的企业存在,在中国存在大量的有借款需求的人,传统的金融机构无法解决他们的需求,还有一部分中小投资者,希望自己的资产保值增殖,但现在的银行可以给他们提供好的投资服务的机会太少。
互联网金融案件的特点、难点:一是当事人特别分散,无论是借款人,还是出借人,可能分布在全国各地;二是以信用借款为主,抵押类借款为辅,大部分都是几千块钱、几万块钱的信用借款,抵押类借款比如车贷、房贷,需要以车或房做抵押,借款争议的标的额相对比较小,形式上多是电子交易合同。就网络借贷而言,基本是以电子交易合同为主,第三方支付机构代付交易资金,电子系统将交易与交易的凭证电子化,即电子证据。还有很特殊的情况就是有一些抵押类的借款债权和抵押权分离,这是由实际业务运营中的一些特殊情况决定的。比如办理车贷,各地的抵押机构,要求本人必须到场,这个会存在现实的难题。但是抵押是一个控制手段,未来的车和房通过办理抵押登记不再能够从法律上办理转移了,这是一个威慑的手段,可以限制借款人。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不能转让了,更多的会产生心里震慑作用。现实中有很多抵押权和债权分离的情形,这是未来诉讼和仲裁中面临的问题,作为债权人去起诉或是申请仲裁,抵押权不都在当时的交易文件中有明确约定的。
对失联的债务人法律文书的送达,债务人本身已违约很久了,走到诉讼和仲裁已经经历很长时间了,进行公告,又浪费了三个月的时间。现在个别的仲裁做法很好,通过公证送达的方式,比如在北仲很多的案件是通过公证的方式进行送达。这样债务人虽然失联但协议约定了当事人的联系方式,未来一些文书的送达方式,会依约定的联系方式进行送达。刚开始给债务人寄送,但是为了保准,第一次寄送不能签收时,第二次用公证的方法送达。还有对签署电子交易合同的认定的问题,包括电子签名、数字证书如何加密、内容真实性篡改,可能需要后续点对点的落实,很重要的是借款利息与借款服务费的认定。当然如果有一些平台对出借人收取服务费是另外扣取的,还有对借款人的成本其除了需要支付收益外,还需要支付服务费。服务费的收取有后收,即在每期还款的时候扣掉服务费。还有预收的,这种收取方式并不是借款人事先支付服务费,而是在达成交易以后,事先商谈好约定的服务比例,在借款金额中予以扣除。服务费用从借款的金额中扣除,会涉及最后的本金如何计算问题,是按合同的约定计算违约金,还是按照扣除服务费后的金额去计算。还有对逾期还款的违约金的计算,逾期付款时间短还好计算,如果逾期付款时间长违约金额累计的比较高,可能各个法院适用的标准不一样。对于此类问题,仲裁有一个适用标准,基本上认定P2P就是一种借贷法律关系,关于违约金利息及综合的成本计算,还是根据现有的一些法律、一些规定去判断。另外平台收取的服务费标准的高低是一个市场行为,没有固定规定哪个平台对哪类产品的服务费多少。
其实现在很多的平台,真正去起诉或是申请仲裁,绝大多数不是出借人。其实出借人的目的是按时拿到本金和收益,而对于平台不可能实现每一笔钱借款人都还,确实会有违约的情形。一般的情况,有几个方式预防违约:一是风险赔付金。很多平台从服务费中预提一定的比例,专门作为未来违约的赔付资金,提取比例各个平台不同。平台提取了资金作为未来违约的还款,出借人的资金按时得到了偿还,并且平台支付了违约金,最后债权人把这部分债权转移给平台公司,平台公司作为主体去申请仲裁或是诉讼立案;二是委托平台去追偿,债权人还是债权人;三是由保险公司介入,担保公司法律非常的清晰明确,自然就是法律主体。如果保险公司有保单,可以作为主体,但是从法院、仲裁机构如何认定,对于这类案件我们也有胜诉的案例。从监管的思路而言自然希望不是平台自身做担保,而是介入外部的力量进行担保。刚才也提到了电子合同认定的问题,保全其实也很重要,仲裁委能不能和法院更好的协调,更加快速的通过仲裁处理案件,有紧急情况需要保全的时候,可以很好地和法院进行对接。
对于仲裁,针对互联网网贷的小额分散的特点,基本实现了降低仲裁成本、提高审理时效、保障仲裁的质量。对申请立案的证据,仲裁制订标准化的指引,即仲裁委经过评估调研以后,法律专家引用法院的金融案件、法官的意见,但很多仲裁案件最后可能会被法院推翻。其实我建议仲裁在前期制订规则的时候和法院的审理人员、执行人员沟通,这样程序确定后就可以真正地落地执行。互联网金融案件当事人遍布全国各地,不可能由一家仲裁机构处理,需要多个仲裁机构的合作。对于互联网金融纠纷存在的各个方面的问题,感兴趣的可以对这类新型案件投入时间、经历研究一个合作的机制,包括开庭。比如案件的当事人在黑龙江,办案审理可以借用当地的办公地址,包括与公证机关合作,如果当事人不出庭,身份真实性如何确认,很多方面生态圈的互助和合作都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仲裁员也很重要,要吸收一批懂行业的专家,更重要的是证据,因为我了解证据的情况,也想就证据规则和企业代表进行更多的沟通,实际上存在一个问题是仲裁庭取证的时候有些企业、有些机构不是特别愿意支持。还有仲裁裁决作出之日即生效,但是送达以后才可以执行。如果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失联便不能执行,或者发一个仲裁裁决已经生效的证明,也会需要事先准备一下,实际的操作中有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非常感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