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57804780

总法律顾问的价值路线图

2016-12-04 12:51:34
首页 | 一法学院 | 详情

总法律顾问为什么会存在,似乎是一个让人一时不知从何说起的问题。以系统论的角度,它其实涉及总法律顾问面临的系统环境及在该环境所包含的价值链中所处的位置等问题。任何一个工作岗位,都必须说清楚自己的价值,否则就无法判断取得有效工作成果的标准。


总法律顾问存在什么价值,这些价值间的关系如何理顺,是总法律顾问必须自己说清楚的问题。总法律顾问未来的趋势应是怎样,未来的总法律顾问应重点关注的价值事项是什么,也是一个总法律顾问必须经常自我反思的问题。


总法律顾问的系统环境


总法律顾问总是身处在一定的系统环境下进行工作的。这里所谓“系统”主要是经济与社会、行业与企业构成的系统。总法律顾问认识到在什么样的系统环境下工作,是总法律顾问思考价值存在的空间之前提,也是总法律顾问的价值路线之起点。


总法律顾问面临的系统环境,可从宏、中、微观三个层次进行观察。


从宏观上看,总法律顾问面临的系统环境,是总法律顾问所在企业所面临的经济大环境。这与经济发展、法治进程密切相关。现代企业普遍要应对以下几大主题:如何持续应对无处不在的风险;如何保证合规运作以适应越来越严格的法律制度;如何快速变革以应对战略发展的需要;如何保持发展以在市场竞争中仍能占有一席之地等。


风险、合规、变革与发展,是企业面临的主题,其实也就是企业总法律顾问工作面临的宏观环境。总的来说,总法律顾问一方面要深刻认识到企业可能遭遇的风险,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企业必须不断变更、发展。


从中观上看,总法律顾问面临的系统环境,是企业内部各部门与法务部的互动关系。企业中,从管理层到基层员工,都会与法务部发生“业务关联”。他们如何看待法务部?法务部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原则是什么?在发生部门冲突时,用什么机制来调和关系?


这些互动、冲突既是法务部能否顺利工作,尤其是总法律顾问能否有效工作的前提,也是法务部“有效或无效”工作所产生的“后果”。总法律顾问受到该中观环境的直接影响,但其积极行为同时又会直接改变着该中观环境。


从微观上看,总法律顾问面临的系统环境,是法务团队自身的结构与配合问题。法务团队是否充分理解总法律顾问提出的本部门的工作理念,是否与总法律顾问站在同一立场上去考虑问题?法务部的人员结构是否合理,团队成员间的配合是否默契等?这些是总法律顾问必须考虑的微观环境因素。当然,对于微观环境,总法律顾问主动改变和改造的可能性,无疑是三种环境中最大的。


总法律顾问身处宏、中、微观系统环境中,其全部的工作成果可以说是环境的产物,但是同时其工作成果又会影响和改变着环境。这就是总法律顾问为什么会存在很重要的一点,否则全部企业法务事项,交由普通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完成即可。


实践中,很多企业总法律顾问往往认为自己只是在微观、中观环境下进行法律工作。对于企业整体所处的宏观环境关注较少,这导致这类总法律顾问工作的局限性。即他(她)仅仅是企业法律知识与技能的提供者,而不是着眼于企业整体战略的实施、系统性风险的防范等角度。因此,总法律顾问必须有意识地扩大自身工作的系统边界,关注“身外系统”对工作的影响。


总法律顾问的多重价值


复杂、多变的系统环境要求总法律顾问持续关注企业所处的环境,不断扩大总法律顾问的“系统视野”。


总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岗位职责,要求总法律顾问在充分认识自身优势的基础上,关注企业整体发展,深入业务交易过程。同时,法务工作永远是个团队的工作,总法律顾问一人完成不了所有的工作。作为总法律顾问,除了帮助企业培养法务人才以外,还须肩负着帮助宣传企业法治理念、推动企业法治实施的重任。


从关注企业和关注员工的不同层面,总法律顾问均应发挥多重的价值。


从关注企业方面,总法律顾问的价值体现为:


风险防范者。如前述,风险是当今企业面临的主题之一。风险的来源,有很大一部分是企业未及时应对社会环境变化导致的法律、政策变化而产生的。当然,也有可能是出于成本考虑而采取的规避措施所引发的。总法律顾问和法务人员,相对于企业其他专业人员来说,是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规章及政策变化距离最近的职业人士。适应法律、政策变化,调整企业行为使之合法、合规,是总法律顾问和法务人员的当然职责。


风险防范,可能是在企业其他部门,如审计部门、监察部门、财务部门的主导下进行的。但是,任何风险,如果放任不管或未及时察觉,最后都可能演化成一次法律风险。因此,无论如何,风险防范是总法律顾问的应有价值之一,是毫无疑问的。更进一步,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的高管之一,其不应仅仅只是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者,还应当是企业整体的风险防范者。风险防范,意味着企业或企业的某个部门或个人,其行为会受到种种限制,这些限制往往是由总法律顾问领导下的法务部提出来的。因此,总法律顾问作为风险防范者,被形象地称为“踩刹车”。


交易辅助者。企业的任何经济活动,最终都可看成是一次又一次的与外界进行的商业交易。企业就是凭借一次次的交易,将企业的生产要素,如资本、厂房、土地、人力资源等结合起来,产出产品或服务,并将其销售出去,获取收入,以维持其前期运转成本,并尽力获取剩余利润。这些一次次的商业交易,由企业的各个业务部门牵头,专业职能部门予以配合。如投资活动,一般是由投资部门主导,法务、财务、技术部门参与。采购活动,视采购标的不同而参与部门不同,但无论如何,少不了法务部门参与。再如研发,可能会涉及合作开发、技术转让、专利申请等事项,由研发部门组织,其他各职能部门,包括法务部门参与。特别的,在研发过程的专利申请、知识产权注册与保护,很多企业将法务部作为主导部门。


这些交易,包括投资、采购、研发等行为的最终成果,必须固定下来,且须受到法律保护。固定的过程体现为:交易前的尽职调查;过程中的合同起草、修改、谈判;最后的合同签订、履行等行为。为确保这些交易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总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是必不可少。为促使交易成果能尽量地有利于本企业方,总法律顾问精心设计交易结构、与交易对手探讨更好的交易办法,是总法律顾问辅助商业交易的表现。总法律顾问作为交易辅助者,被形象地称为“加油门”。


战略建议者。企业战略是由股东及最高管理层来制定的,但战略的实施,却是靠企业的全部人员来共同完成的。每个部门,包括职能性质的部门、事业部性质的部门,都是企业战略分解后的实施部门。企业的战略优势,取决于其核心竞争力。而现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越来越体现在软实力上,体现在知识资源上。


当今企业面临的环境越来越复杂、不确定性日益增加,企业法务部基于其长期处理风险、应对不确定性的工作所积累下来的优势,越来越成为企业软实力的重要表现。因此,总法律顾问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高度,将自身价值定位为企业战略的建议者,可称为“助方向”。这既是现代企业激烈竞争的需要,也是总法律顾问的最大价值体现。


从关注员工方面,总法律顾问的价值体现为:


法律知识传播者。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法律事务的负责人,其对提高企业员工的整体法律意识是有一定责任的。更为重要的原因是,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全员防范是最有效率、成本最低的防范机制。要达到全员防范的效果,提高企业全部人员的法律意识水平和系统法律知识是根本之策。总法律顾问在企业全部员工中,极力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播,对于建立全员风险防范体系,具有相当的促进作用。


另外,如企业员工的法律知识得到普及,法律意识得以增强,对于企业法务部门与这些部门的工作沟通,将大有裨益。因此,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法律知识的传播者,不仅是为传播法律而传播法律,而是出于全员风险防范、促进与其他部门的沟通等深层次目的。


法律技能培训者。总法律顾问是法务团队的管理者。法务团队是由一群知识型员工组成。知识型员工的特点是其工作成果很难被定量地测量,倾向于自己管理自己、自觉完成任务。要想提高知识型团队成员的绩效,帮助他们提高其专业知识与技能,是非常有效的激励办法。


因此,总法律顾问的价值体系中应包括协助法务人员提高技能的观念。总法律顾问不仅自己必须学习,而且必须帮助下属学习、对下属进行培训。这同时也是总法律顾问成为有效管理者的捷径。总法律顾问将自身价值定位为法律技能培训者,也必将有助于打造一个有效的法务团队,从而提高法务工作的整体绩效。


总法律顾问的价值进化


在新形势、新环境下,总法律顾问具有充当风险防范者、交易辅助者、战略建议者、法律知识传播者以及法律技能培训者等多重角色的价值。这些工作角色组合在一起,绘出了总法律顾问存在的价值图。


那么,这些价值的组合本身是否有内在的关联?在不同的情况下,是否存在不同的侧重点?这涉及对企业发展和战略执行的管理控制系统问题。


总法律顾问的多重价值,是适用于不同的管理行为中的。对管理行为的计划、策略和奖惩等构成企业的管理控制系统。它是企业环境、企业体系、企业文化的产物。在目前宏观经济态势下——竞争逐渐加大,风险和不确定逐渐增多,各个企业的管理控制系统必须不断地调整、适应、进化、调整。总法律顾问主动发起的管理行为和对总法律顾问的管理行为,均含在同一价值观下的管理控制系统之中。它也须不断地进化。


起初,企业为获得生存,必须进行足够的市场交易,特别是获取收入方面的交易。为促进交易行为的进行,总法律顾问必须为企业“加油门”。体现为总法律顾问带领下的法务部是否及时、有效地提供了诸如合同审核、交易方案、法律谈判、法律尽职调查等具体法务工作。“油门”是紧、是松,则取决于总法律顾问对交易的认识、对企业实现该交易能力的认识。不同的“加”法,会带来不同的业务成长。这是总法律顾问价值图中的基本价值。


接着,企业壮大,客户增加、交易变多,风险也就越来越多。这时,总法律顾问就必须重新审视“加油门”的工作准则,在适当的时候需及时为企业“踩刹车”了。对于业务部门在企业可接受的风险范围之外的交易行为,总法律顾问必须予以“拉回”。这体现为总法律顾问主导在企业中建立各条业务线的合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即便得不到业务部门的认可,也需要说服高层领导听从来自法律方面的建议。更多的场合,总法律顾问是协助企业对风险与收益进行权衡,力求找到均衡点。即为促进交易与防范风险,总法律顾问应当“踩刹车”与“加油门”相结合。这便是总法律顾问价值进化中的高阶价值。


最后,在强调合规和风控之后,企业除了维持生存,仍必须不间断地发展。任何一个行业内的企业,竞争都非常激烈。企业如何在“红海”中争取更大份额,如何同时找到合适的“蓝海”,是每一位企业高管要思考的问题。此时,总法律顾问的战略建议者角色,要充分发挥作用。作为高管一员,总法律顾问在帮助制定和实施企业战略、提高企业竞争力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总是鼎力支持总法律顾问的企业文化中,总法律顾问起着“助方向”,乃至“掌方向”的作用。这可称为总法律顾问的终极价值。


未来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如何去推进和实现终极价值,是所有总法律顾问面临的难题。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一些工具可予以运用。如总法律顾问通过日益便捷的网络社交平台建立法务俱乐部,形成一个在线交流平台。通过平台,推广总法律顾问的价值路线图,强化总法律顾问的终极价值意识。总法律顾问还可通过法律大数据的挖掘和运用,从诉讼事件和非诉讼项目两方面,总结企业在竞争中获胜或失利的经验教训,量化总法律顾问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数据指标,从而在企业中形成影响力。


本文来自《法人》2016年第8期,作者:陶光辉,微信:krokso。

课程定制 课程特惠 公司愿景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CopyRight© 一法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58371号
地址:北京朝阳区广渠路21号金海商富中心B座705
电话:010-5780 4780
网址:www.thefirstla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