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57804780

陶光辉:一人法务如何战斗?

2018-01-02 09:27:51

国内中小企业的数量占了企业总数的98%以上,雇有法务人员的中小企业估计又不到中小企业总数的2%。在有法务的中小企业中,仅有一位法务的现象是常见的。这名法务可谓组成了一个人的“法务部”。实际中,他(她)可能被安排在行政部,也可能安排在财务部,甚至就叫“法务部”。这个由一个人组成的“法务部”是怎么形成的?其工作特点是什么?对于这名“光杆司令”,如何应对来自企业复杂多样的法律与非法律需求?


本文系陶光辉先生结合管理实践中法务人员在工作里经常出现的问题进行的总结,作为新年特刊,希望对法务人员的职业成长有所帮助。


整理人 |  陶光辉

一法网CEO,一法学院院长


一、为何会出现一人法务部


中小企业成立之初,绝大多数不会考虑设置法务部。随着企业雇员增多,销售扩大,资产增加以及外部竞争加剧,企业老板或管理者逐渐认识到,他们可能需要一个人去专门管理企业的法律需求。通常,将聘请一名专职法务提上日程的直接动因,往往是企业遭遇了一次付出高昂成本的诉讼或来自监管部门的重罚。这些可能的惨痛教训让管理者认识到,出于稳定和长远发展考虑,企业必须认真对待法律事宜,而不能把全部注意力仅放在业务上。虽然之前也会出现一些诉讼和合规风险,也会有一些外部律师来提供法律服务,但通过比较法务与律师的各自优势,企业最终决定招用一名法务。一人法务部便由此诞生。


一人法务部之所以产生,主要来自于三方面的因素。


一是业务因素。


随着企业业务发展,对合同审核、项目合规性审核、纠纷处理等的需求越来越大且越来越急。同一类型法律事务数量的增加,如每日十几单的采购,由业务人员自行处理其中的法律合同,不大现实。要满足这种常规和应急式的需求,拥有一名专职的法律人员,无疑是必要的选择。业务上的增长,是一人法务部产生的基础原因。


二是成本因素。


就企业的业务需要的法律专业技能来说,一名外部律师和一名内部法务理论上都可以满足。律师和企业是平等的聘用合同关系,法务和企业是基于劳动关系。长期来看,雇佣一名法务的经济成本比聘用一名律师的成本普遍要低。另一方面,企业对律师的要求,受限于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比如,企业与律师事务所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通常会约定,该名律师仅服务于企业的一般合同审核、法律咨询等事宜。对于企业并购、诉讼或仲裁等,律师事务所是要另行收费的。法务的工作内容,就不存在这个问题。基于企业与法务的劳动关系,企业出现任何与法律相关事宜,该法务都必须无条件参与。这是他(她)的岗位责任。


三是管理因素。


促使管理者考虑雇佣一名法务,而不是聘请一名律师的理由,还有企业对法律事务解决的响应速度等管理上的要求。法务作为企业内部员工,由于更熟悉企业的业务,对于企业法律需求的响应速度自然会更快、更准确。同时,在解决“救急式”法律需求之余,企业还可要求法务人员主动建立早期预警机制去防止法律纠纷。这种管理上的便利,既是法务的工作优势,也是中小或初创企业愿意招用一名全职的内部法律顾问的重要因素。


二、一人法务部的工作特点


一个人组成法务部,负责企业的全部法律事项,看上去是一件很吸引人,但可能也很有挑战性的工作。从事这种业务的法律顾问,往往会具备一些相同的特点,或在长期的工作中会养成类似的习惯。


一是人法务部中的法律顾问首先工作非常独立。


该名法律顾问既要独自审核合同,又要独自回答来自公司领导和业务部门的法律咨询,还要独自处理公司遭遇的诉讼案件。在涉及与法律事务相关的专业判断范畴内,一人法务独立决策,无须经其他人批准。当然,也没法向其他人进行解释。这个特点,有点类似企业家了。通过自行掌握已有的商务事实,预估企业未来发展趋势,加上自己的法律专业判断,一人法务独立出具法律意见和方案。这是一人法务部的首要工作特点。


二是在大多数的企业中,一个人的法务具有复杂的职能和职责。


他(她)要完成企业的纯法律事务,如审合同、打官司等,要参与企业的法律管理事宜,如进行各种协调与沟通、制定制度、优化流程等,还要亲历亲为地将上述事项一一付诸实施。他(她)们被希望具有在很多问题上都能提供综合法律意见的能力,又被希望在那些对企业而言至关重要的专业法律领域成为专家。作为一名企业内部的法律专业人士,领导希望他们既是通才又是专家。一人法务都应当是复合型人才,这也是一人法务部的工作特点。


实践中,一人法务最终角色很大程度上还是依赖企业老板的管理风格。前文所述一人法务要承担起复合的职能和职责,是在企业管理者认识到法务的重要性,愿意将所有法律事务放心交给法务的前提下的。如果管理者不重视法务,那么一人法务发挥作用的空间其实很小。一人法务可能沦为秘书、行政助理等角色。对于多人法务部来说,情况完全不一样。有着十几个,甚至几十个、上百个法务人员的法务部,个别高层管理者就是再不重视法务,也不会太影响法务部主导企业的常规法律事务。


三是一人法务的价值空间依赖于管理者的认知。


一旦老板认可了法务的价值,一人法务要做的事太多,从传统的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到一个交易的缔结、一个项目团队的组建、一次非法律职责的参与。这名法务啥都要懂,啥都要干。但事实上,一个人掌握的知识和接触的领域毕竟是有限的。法务又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工作。一人法务不可能在诸多领域均成为专家,也不大可能成为了解不断涌现的众多法律问题方面的通才。这便是一人法务部的矛盾之处。


三、一人法务部的工作困境


一人法务其实是经常处于困惑中的。


一人法务每天一上班,意味着会随时迎来各业务部门的“拜访”及电话、邮件和微信。这些部门的问题,往往是一些常规的法律问题,如简单的法律咨询、起草和修改基本的合同,处理日常的法律文书。对这些常规问题的解决,会耗费一人法务大部分的工作时间,致使一人法务没有足够的时间去思考和解决重大的法律事项。


一人法务还会发现,他(她)的工作基本上处于“应急”的状态,如同消防员的“救火”。业务人员突如其来的电话要求法务立即起草一份合作协议;老板要求法务协同人力资源部限时解雇某“不顺眼”的员工;一次莫名的企业声誉受损的危机公关等情景逼得法务人员四处出动,消灭险情,试图挽回不利局面。一人法务根本无暇顾及企业内的体系性、预防性的法律工作。


除了四处“救火”,一人法务还不得不将许多时间消耗在非法律事务上,像公司秘书一样,出席公司项目会议,制定法务预算,维护企业政府关系,甚至监督其他同事的活动,比如采购、招标等。更让法务受挫的是,一人法务还经常要向一个对法律知之甚少的非法律人员汇报。解释和沟通,又占据了法务的大量时间。有时候,干脆是无效沟通,法务此时更是深感苦恼。在大型法务部中,法务们彼此合作,各自负责不同的部分,并向一个总法律顾问负责。这意味着,他们能够与其他法律专家讨论专业事项,并具有更有理解力的听众。这一点,一人法务部唯有“叹为观止”。


一人法务部的困境还体现在他(她)很容易遭遇职业发展瓶颈,企业没有其他的法律职位值得期待。除非企业业务继续发展壮大,法务部也随之扩大招人,否则,一人法务一直是“光杆司令”一个。作为一名专业的法律工作人员,他的工作绩效需要另外一名非法律人员评估,这导致一人法务受到“专业主义”精神激励的可能性很小。同时,因为一人法务部的管理幅度、一人法务的工作饱和度以及缺少与专业人士进行交流的工作环境,他(她)将很难获得管理经验,也很难成为某一领域内的顶尖专家。这些均是一人法务部的工作属性决定了的,在既有环境下,想有所突破非常难。


四、一人法务部该如何开展工作


一人法务部要想改变工作困境,就必须进入管理团队并融入公司主流,宣扬自己的价值。一人法务要尽力说服高层,与决策者坦率讨论法务的作用、法务的工作范围、风险把控的尺度。确定未来彼此关系的基准,这对于顺利开展工作是非常重要的。老板认为法务职位是技术性的,或行政性的,还是管理团队不可或缺的一份子的认知,将持续影响到一人法务的工作。一人法务要有决心,取得老板理解,改变企业高层轻视法律职能的习惯,在企业内部将法务人员置于管理层的地位。这是一人法务开展工作的“组织基础”。


很多一人法务在新创立的企业中工作,在企业经营的创始阶段,老板和管理者可能很激进,去做打法律“擦边球”的事情。企业家往往喜欢冒险,导致法律的严格性既不被欢迎,也不被尊重。这种环境会使法务在处理公司事务时进退两难。比如,老板自己在特定情况下做出的商务承诺,之后自己不遵守。努力去平衡法律与合规、利润与风险的需求,是一人法务开展工作的“业务基础”。


一人法务虽处困境,但也有其优势。其中一项重要优势是足够了解和熟悉企业业务,因为所在企业内部所有与业务相关的法律事项、法律风险都由自己管理,且能够从业务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两种角度去考虑问题。利用这一点,解决一些实际法律与业务交叉的问题,可以改变法务和律师在企业高层心中的力量对比。一人法务必须将公司的外部律师纳入管理,“阻断”外部律师直接向老板直接汇报的路径,而让自己成为企业内部提供法律服务和建议的唯一提供者,并使所有问题成为一人法务的职责。这样才会有地位的改变。


一人法务部一个相当大的困扰就是杂事缠身。他们很难有时间去进行专门的法律研究或学习最新的法律条文。抽时间去获得法律之外的提升机会所必需的专业技能,也是非常困难的。这让一人法务很容易落伍,也容易产生产生职业瓶颈。应对的办法便是法务要在企业内部主动建立工作标准。让业务部门人员不能轻易地“打扰”到自己,也让自己从一些非法律事务脱身而出。划定工作边界,建立明确分工机制,未雨绸缪,是一人法务摆脱“救火式”工作的唯一办法。


前面所述,一人法务将外部律师纳入法务部管理,由法务统一负责法律事项,是提高法务在管理者心目地位的一个良方。但这不表示,法务不应该发挥外部律师的作用。其实,相当多的法务,鉴于时间和经验的关系,很多时候只能借助外部律师来完成工作。一人法务要消解“既为通才,又为专才”的矛盾,便要充分利用外部律师的专业优势。另外,一人法务积极参加一些法务人自律组织的培训、聚会和讨论,借鉴法务同行的先进经验,对于法务开展工作也是非常有益的。


法务部门在绝大多数企业中都被界定为成本与费用中心,如加上管理者轻视法律职能,法律原则在企业治理中不被领会,那么其实一人法务是很难真正引起管理者重视的。唯一引起管理者关注的,可能就是在出问题的时候,比如重大诉讼。但那时,法律风险已发生,已经无法挽回。将全部责任归于法务,显然是不公平的做法。然而,现实中往往就是有些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会让法务来“背黑锅”。如果公司保持快速增长,给员工带来的薪酬和福利也不断增长,还可以原谅这种情形。然而,如果企业业务情况普普通通,一人法务开展工作要“逆境而战”,恐怕极难,这时,最好的办法也许是在3-4年后重新考虑职业机会。


更多精彩文章请扫二维码关注:


课程定制 课程特惠 公司愿景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CopyRight© 一法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58371号
地址:北京朝阳区广渠路21号金海商富中心B座705
电话:010-5780 4780
网址:www.thefirstla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