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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务管理职能的15种说法及其不足

2018-11-06 13:18:57

公司法务管理职能,最早出现于美国的大公司内部,运用列举方法描述法务职能,出现在美国学者的专著或学位论文中的有:


1.伦道夫·艾尔在其著作《公司法律部——八十年代的发展战略》一书中,描述了他眼中美国公司内部律师职能的演进历史。


(1)在20世纪50到60年代,由于公司规模的迅速发展以及法律法规的大量出现,公司内部法务职能部门开始出现,但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公司仍然主要利用外部律师的服务,此时公司律师职能承担的是合同、租赁等“日常事务工作及阶段性工作”。


(2)到了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中期,出于节约使用外部律师成本的考虑,美国公司内部的法务职能部门到了大量增多阶段,但此时公司律师职能承担的是除了诉讼之外的一些公司法律事务,譬如知识产权、税收、员工关系等。


(3)从20世纪70年代初到80年代初,公司法务职能开始充实诉讼力量,自己承担诉讼。这个阶段,公司对外部律师的成本大为减少,内部律师职能开支相对增加,但总的法律开支降低了。


(4)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公司法律职能开始了全面法律服务的阶段。


除了对公司法律部的历史追述之外,伦道夫·艾尔对美国公司法律部的业务内容做了专章描述。其认为法律预防和法律治疗是公司法务的主要工作。“说实在的,内部律师的主要使命就是从事预防性的法律工作”。公司法务部门的具体业务包括:


(1)参与制定公司计划。这是预防的第一道防线。法律预防的典型代表是制定行动计划——订立合同、组建公司、订立遗嘱和设立信托。法律治疗的特点是诉讼、争议裁判。经营者们已经认识到一盎司的预防工作要胜过两千万美元的优秀诉讼。法务部参与公司战略决策的机会越来越多。


(2)公司法律监督。反托拉斯监督;环境保护监督;一般法律监督(对证券规定的遵守、公司的支付实务、暴露出来的产品责任、劳动关系等);诉讼监督。


(3)个人事务。有很多涉及公司职员的准商业或个人问题,公司法务部可以协助处理,提供一定的帮助。譬如协助个人行使优先权,在证券交易方面的咨询,帮助审查住房买卖合同、违反交通法规事宜的咨询。


(4)非法律事务。通常是秘书工作。总律师自己常常就是公司的秘书,负责制定董事会议事日程,进行会议记录,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此外,可能还会承担档案保管、保险购买、政府事务、风险经营,以及参加公司的各种委员会等。


2.Nelson和Nielsen描述了他们观察到的美国大公司中公司法律顾问的3种角色:


(1)警察(Cops)。指公司律师的守门人、把关作用,譬如合同审核职能。


(2)顾问(Counsel)。指公司律师将职能向管理领域延伸,充当各部门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者。


(3)企业家(Entrepreneurs)。指公司律师不满足于仅仅是风险防御者的功能,还有企业家精神,将角色拓展到战略制定、经营等领域,利用其专业技术为公司创造商业价值。


3.美国天主教大学哥伦布法学院的Sarah Helene Duggin 教授指出了他观察到的美国公司总法律顾问的多种功能:


第一是正式功能。正式功能有三:第一是传统律师角色,即:(1)法律顾问;(2)教育者;(3)公司业务的促进者;(4)调查者;(5)客户代表。第二是“准法律角色”,即:(1)合规官;(2)公司道德伦理官员。第三是管理和法律之外的商务角色,即:(1)公司法务部门经理;(2)管理外部律师;(3)公司管理者;(4)管理委员会成员;(5)战略计划者;(6)公司领导者。


第二是非正式功能。包括:(1)法律服务的营销者;(2)危机管理者;(3)裁判者等等。


4.Marcelo L.Garcia在其法律硕士论文中,研究了公司具备的法务管理资源,在制定竞争战略,和获得竞争优势方面的独特作用。


5.Garcia从竞争优势的资源观角度,认为公司的法务资源可以被用来降低了交易成本,防止竞争,最重要的是,以确保公司获得或保持持续竞争优势。这些法务资源的例子包括知识产权组合,跨司法管辖区的合同安排和公司结构。


Garcia提出的观点是,公司律师和他们的一些专业工具,即法律制度、流程、框架,需要高度专业化的技术知识和业务判断的混合时,可以成为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廉价的劳动力通过技术或标准流程支持不能也永远无法取代判断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作者以奥林匹克全球赞助商和国际奥委会(IOC)之间的战略联盟为例,说明了公司具备的管理法律风险的资源,是公司持续竞争优势的源泉。


6.美国威德恩大学的KristaBarbera在其博士论文中,研究了利用公司律师降低行政腐败的作用。研究者指出,由于与公司有关的法律、规则的日益增多,促使企业的决策者必须依靠公司法务的参与,安然、世通公司的舞弊事件,2002萨班斯法案和SEC的205准则,给予了公司律师新的工作范围——降低公司行政腐败。


7.美国坦普大学的YuanWen在其博士论文中,做了非常有趣的实证研究。他一共做了3个实证研究,其中两个与董事会中的法务专家有关。


第一个实证是研究董事会中的法务专家,如何影响公司的信息披露政策。研究对2003年和2005年罗素1 000指数组成公司构成的一个样本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有法务专家的董事会与更保守的会计政策和更好质量的权责发生制高度相关。


第二个实证研究董事会法务专家与公司资本成本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规模大的公司、董事会更独立的公司,其董事会里有更多的法务专家;而科技公司、不稳定性高的公司,董事会里法务专家少。结论是董事会的法务技能与公司资本成本负相关。


8.美国马里兰大学会计学博士Ham,Charles G,在其博士论文《关于公司总法律顾问对会计政策选择和法律风险影响的综合分析》中,向我们展示了公司法务的一个特殊作用,即法务职能对会计职能的影响。该研究分析指出,“首先,一个有影响的总法律顾问,通常更倾向于真实利润管理,而不是应计利润管理,而且会督促公司更快地识别潜在亏损,这些都大大降低了公司的法律风险;其次,采取激进会计政策的公司,如果总法律顾问得力,就会大大降低被SEC盯上的风险,因为总法律顾问有能力建议财务如何运用会计的自由裁量权,以避免被盯上;第三,一旦公司因为财务报告的原因惹上官司,得力的总法律顾问能花更少的代价结案或摆平”。博士作者同时实证了资本市场更喜欢一个有总法律顾问参加公司最高层管理团队的公司,由于总法律顾问的最高管理层参与,这些公司的股票价格更高。


9.美国克莱蒙特大学的JamesJay Cook在其博士论文中,运用代理理论对公司法务职能的交易成本进行了研究。他收集了对300多位公司全职法务律师的问卷调查。调查问题涵盖了问卷设计者认为的公司法务职能的七个不同的领域:反托拉斯/贸易监管,商业合同,知识产权,劳动/雇佣,诉讼,证券和税收。研究者对调查问卷进行了统计分析,包括一些回归分析。其中有一个结果是,公司采购法务职能最看重的因素,是法务服务地点的便捷。


10.美国佐治亚大学的ToddStarr Palmer在博士论文中,运用回归等方法,定量研究了公司法务职能(in-house corporate cousel)在战略决策过程中的角色


研究检验了在不同的公司战略类型、无形资产、决策制定模式、管制环境、公司法务对风险的容忍程度等变量下,公司法务在战略决策过程中的介入程度。研究通过对加拿大公司的总法律顾问的问卷进行统计分析。结果证实了公司的战略决策模式、战略决策类型都会影响到法务对参与公司战略决策过程的程度,而公司是否对无形资产高度依赖,或者法务对风险的容忍程度则对法务参与战略决策的程度影响不大。


在中国,运用列举方法描述法务管理职能内容的如下:


11.李颖等认为:根据我国目前企业法律工作实际,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有:“(1)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事务企业工商登记管理事务;(2)投资决策、企业改制与资产重组中的法律事务;(3)证券发行与交易法律事务;(4)专利、商标、商业秘密保护等知识产权事务;(5)税费征收、房地产和海商法律事务;(6)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和各种保险法律事务。”


12.孙卿杰在其硕士论文中描述了他认为的法务管理的功能:(1)决策参与功能;(2)协同管理功能;(3)监督保障功能;(4)法律经济功能;(5)文化培育功能。


13.张永坚认为,法务管理部门的职能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法务管理;(2)法务顾问;(3)法务参与;(4)法务咨询;(5)法律指导;(6)法律调研;(7)法制宣传;(8)案件管理;(9)律师管理;(10)档案资料;(11)法律保健。


14.健君认为,战略决策、风险控制、竞争超越和增值经营,构成了现代公司法务的核心商业价值。虽然每个公司的行业、规模、环境、战略和文化存在着很大差别,其公司法务的职能也有很大差别。但总体来讲,公司法务围绕着此三大目标制定的业务规划方向上应该会比较正确,可以切合公司的真正需求。


15.在中国的管理实践中,有政府部门规章对企业法务职能的职责,用列举的方法予以规范。如: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部门规章《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三)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六)负责或者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八)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九)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22]。


以上列举的方法,或许有三个不足。


一是,列举方法无法确定法务管理职能内容的边界。或者说,列举的这些法务管理的具体内容,是多了,还是少了,没有标准去判断。


譬如,上述文献中有学者指出,法务职能应当对公司会计政策的选择负有责任。单从专业技术的角度,若能够对不同的会计政策之后果洞若观火,那必须得具备非常高超的会计技术,这要求法务人员在会计技术的造诣要达到或超过该公司财务总监的水平,否则怎么能纠正属于财务职能的会计政策选择呢?试问这样的会计专业技术,有几个法务人员能达到?如果这个内容被纳入法务管理的职能,那对此的绩效考核,有几个法务人员能合格呢?这个内容应当算作法务管理的职能内容吗?我们明显需要一个公认的准绳。


与之非常类似的是,有学者认为法务管理的核心内容是:战略决策、风险控制、竞争超越和增值经营。其列举出的这些具体内容,看起来更像是CEO的职责,而不是CLO(有人称公司法务管理的负责人为CLO-Corporate Legal Officer)的职责。一个公司CEO的工作内容,不正是负责公司战略与风险的平衡吗?或者说,战略、风险等上述内容,是每一个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能战略管理所要平衡的,而不仅仅是法务管理。法务管理区别与其他职能的边界准绳,并没有揭示出来。


二是,列举出的这些具体内容。难道就是法务管理职能的全部内容吗?会不会不完整,有没有缺失?我们既担心列举的内容超过了那个标准,造成法务管理扩大化;我们也担心列举的内容不足,遗漏了本应属于法务管理范围内的事情。


我们迫切需要从理论上找出那个标准,方便企业管理的实践,以及理论的发展。


三是,列举法,给出了一颗颗“珍珠”。这些“珍珠”是法务管理为公司带来的价值。但是这些散落的珍珠迫切需要一根“线”,将其串起来,才能成为一串有使用价值的“项链”。


这根线,应当是一个内在的逻辑,能将列举的合理职能,令人信服地归为同类;这根线,应当是区别于其他管理职能的明显边界,根据它,能将不属于边界内的内容剔除出去,能将未识别出的法务内容显示出来。


本文摘自:生产力研究作者:张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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