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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管理法律风险的观点去看待法务管理职能,可行不?

2018-11-06 13:33:10

现行中国对法务管理职能的描述,其中有一种观点,便是风险视角。该观点认为,法务管理职能的主要就是管理法律风险。


持这个观点的中国研究者还比较多。如:


翟继光(2014)在其著作《中央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报告》中,对法务管理的定义是:企业法务部门,是在企业内部设置的、对企业法律事务进行管理、对企业各种经营行为进行法律审查、预防法律风险、处理法律纠纷、并由受雇于企业人员构成职业群体组成的职能部门。


黄胜忠等(2014)对法务管理的定义是:为适应企业外部环境变化、企业内部治理的需要,企业内部以总法律顾问为主导,以具有法律专业素养的法律顾问组成的法务部门为主体,主要以公司治理、人员管理、法律风险管理为职责,通过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控体系,对企业内外部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管理的过程。


国家标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 27914-2011)规定:“法律风险产生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因此法律风险管理需要企业所有员工的参与并承担相关责任,其中特别包括企业专职的法律管理部门(或人员)。”该标准意在“指导企业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和所有经营环节中开展法律风险管理活动”。


叶小忠、贾殿安(2013)在其主编的《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发展报告》一书中,描述了对中国移动、武钢集团、中国建筑、深圳供电局、优酷土豆网五家企业的调查访谈,描述了以法律风险管理为中心的企业法务职能。


风险管理视角下法务管理职能的优点


该观点表述了人们对法务管理职能的直观认识,容易得到理解和认同。三个流派都认同,最初企业对法务职能的需要,就是“救火队员”。法律上出事了,遇到麻烦了,已经或将要遭受损失了,才去找法律专业人士处理。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出,企业是希望这些法律人士起到降低风险,也就是控制风险的作用。当这些法律人士走到公司内部,作为内部岗位的时候,其工作内容很容易被认为是控制风险。


风险观点进一步指出,除了事后的“救火”之外,公司法务还有很重要的功能是“防火”,就是“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的管理体系”等,也就是“法律治疗”加“法律预防”的作用。


风险管理视角下法务管理职能的缺憾


风险观点,似乎未能准确描述出公司法务管理的内容,它有以下几个缺憾,有待进一步研究。


借用另外一个职能来定义、描述法务管理,没有抓住法务管理区别于其他职能的关键


公司风险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职能分支。实践中,金融、制药等高经营风险的产业,往往都在企业内部设有专职的风险管理部门,履行风险管理职能。全球主要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根据当地监管要求,也普遍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等。理论上,公司风险管理,也有日渐成熟的理论指导,风险评估的定性定量衡量、风险管理的方法论体系、内部控制的COSO体系等,独树一帜。风险管理作为一个企业的一个新职能,已经被企业管理的理论界和实务工作所认可。


按照风险管理的理论,企业的风险可以分为经营风险、法律风险、财务风险、政治风险等等。


如果把法务管理的内容,认为就是对法律风险的管理,那就意味着法务管理并非一个独立的职能,而是风险管理职能之下的一个分支,一个子职能。


但这可能不是事实。


根据中国的《法制日报》2013年的一篇报道显示,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企业法务管理研究中心和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作开展的对中国百家大中型企业问卷调查显示,80%法务机构属于一级职能部门,64%有独立预算。而且报道指出,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作为企业的一级职能部门是通行的国际惯例,在西方发达国家即使规模较小的企业也普遍设有法律部门或直接向高管汇报的专职法律顾问。


管理实践中,法务管理是一个独立的一级职能,是和财务管理等并列的企业职能,并非风险管理职能下的分支。风险观点,如果一定要用风险的来源之一即法律风险的管理,来定义法务管理的内容,显然不能准确地反映现实。这是其一。


其二是,风险管理理论,有个最出名的提法,叫做全面风险管理,意思是风险管理贯穿在企业管理的每个职能、活动和岗位,企业内人人都有风险管理的权利和责任。因此,非常类似于战略管理要求每个职能有自己的职能战略,风险管理提倡,企业的每个职能,都应该运用风险管理的流程,去识别出与自己职能相关的风险,并采取措施予以管理。


从这个角度来讲,财管管理职能的一个内容,显然是财务风险的管理,因为其主要功能就是筹资,负责最佳资本结构的控制;人力资源管理职能的一个内容,显然是人力风险的控制,根据内部控制理论,胜任能力的人是抵消固有风险最得力的措施之一,等等。也就是说,根据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企业的每个职能都有一个工作内容,就是本职能相关风险的管理。


但是,无论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没有一个职能,在描述自己、定义职能内容的时候,将自己定义为某项风险的管理者。因为这不能将本职能的独特之处、区别于其他职能的地方描述出来。所以,用法律风险管理的观点定义法务管理内容,不是很准确。


如果理论上用风险观点定义法务管理,会降低企业对法务管理的兴趣和需求,不利于法务管理这个职能的现实发展。


企业的基本目标,按照企业管理的一般认为,是企业价值的最大化,或者更进一步是股东价值的最大化。企业对利益的追求是第一位的,对法律风险的防范是次要的。正如自然人,生活一辈子,遇到法律纠纷的时机很少,并不是每天都需要律师帮助来处理法律纠纷,所以绝大多数自然人对律师的需求并不旺盛,更谈不上需要天天雇佣律师防范处理法律风险。


企业,这个法人,与自然人类似。尽管全球各主要市场国家,针对企业的法律规定,比自然人要多,但如果仅从管理法律风险的角度,企业也没有动力要天天雇佣内部法务人员或律师。正如有文章观察到了这种现象:“CEO们总是在抱怨公司的外聘律师或公司内部的法务部人员在公司发展的过程中只会‘踩刹车’不懂得‘加油门’,使公司的商业机会不能实现或者受到干扰。”


如果仅从法律风险的角度定义法务管理,则企业对其需求是次要的,与那些直接或间接创造利益的职能相比,法务管理职能将难以比肩,发展壮大更是奢谈。



作者:张挺,摘自《生产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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