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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产权

2019-04-10 18:14:55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指出,“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要“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稳定预期,弘扬企业家精神,安全是基本保障”。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重申了国家对民营经济的态度,增强了民营企业家重拾干事创业的信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产权,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人民法院应当认真体会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准确把握时代脉博,致力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民营企业家干事创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深刻认识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产权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也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我们必须深刻认识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产权的重大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法治意识,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整个征程中,都要重视发挥民营企业的重要作用,都必须充分重视、尊重和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产权,调动民营企业家安心谋发展的积极性。


(一)改革开放40年来,民营企业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2018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方针政策指引下发展起来的,既是改革开放的成果,又以其发展有力推动了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发展完善,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40年来,我国民营经济从小到大、从少到多、从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截至2017年底,我国民营企业数量超过2700万家,个体工商户超过6500万户,注册资本超过165万亿元。概括起来说,民营经济具有“五六七八九”的特征,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在世界500强企业中,我国民营企业由2010年的1家增加到2018年的28家。我国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国家经济发展进步的重要力量,成为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国际市场开拓等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经济发展能够创造中国奇迹,民营企业功不可没。奋进新时代,开启新征程,需要民营经济适应我国经济社会主要矛盾的发展变化,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发挥更大的作用,作出更多的贡献。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民营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充分认识司法的服务保障功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产权,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党对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是一以贯之的


我们党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方面的立场是明确的、一贯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立场也是明确的、一贯的。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开始,我们党破除所有制问题上的传统观念束缚,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打开大门,到党的十二大提出“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从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决定明确提出,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当前要注意为城市和乡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发展扫除障碍,创造条件,并给予法律保护”,到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必须尽快制定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保护它们的合法利益,加强对它们的引导、监督和管理”,再到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份长期共同发展”,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对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家的发展中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视和肯定。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之后,党对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定位更加明确,使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更加巩固和发展。


党的十五大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提出“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的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要“鼓励民营企业依法进入更多领域,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更好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党的十九大把“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作为党和国家一项大政方针进一步确定下来。这些政策不断发展完善,都为民营企业在更加广阔的舞台施展本领、发挥作用,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依据和支持。


(三)宪法和法律为保护民营企业家产权提供有效法律保障


宪法和法律是经过实践证明正确的、成熟的、需要长期坚持的党的方针政策的制度化、法律化。我们党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政策是一以贯之的,坚持实事求是和从中国国情实际出发,从来没有否定过他们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这从新中国成立到现在,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都有明确的体现。


新中国成立时,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当时国家的经济政策是:“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还分别规定了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的性质、地位和国家的政策,其中第三十条就规定,“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1954年宪法规定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虽然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但同时也将非社会主义的经济成分,即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规定为我国过渡时期的四种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合法形式,并明确规定“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农民增加生产”、“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改善经营”,同时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等。虽然从总目标看是要引导广大个体劳动者比较顺利地走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用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但现实的规定“却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和广大群众的经验。”1975年正值“文革”期间,极“左”思想盛行,大搞“斗私批修”“割资本主义尾巴”,但宪法第五条仍然规定:“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街道组织、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统一安排下,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同时要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1978年宪法也基本维持了这一规定。如果说1954年宪法是为了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则是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早已基本完成,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早已全面建立起来的时刻,针对国情实际作出的规定。这充分说明,我们党深刻认识到,必须适应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对于人民内部的资本主义倾向加以引导和利用,要通过社会主义教育同资本主义势力和资本主义倾向进行斗争,使社会主义生产力以较快的速度发展到较高的水平,才能使社会主义公有制充分地巩固起来,并进一步向前发展。


1982年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这是国家宪法第一次明确了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补充的性质,不再视之为资本主义倾向。


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对宪法第十一条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先后进行了3次修改。


第一次是1988年,在该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次修改在原来个体经济之外,又增加了“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及国家对之采取的政策。


第二次修改是1999年,将该条的规定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次修改进一步扩大了非公有制经济的范围,并旗帜鲜明地确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性质,充分说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已经不再是具有资本主义倾向的剥削性质的经济。


第三次修改是2004年, 在1999年的基础上将其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次修改进一步扩大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并由过去单纯的“引导、监督和管理”转变为首先是“鼓励、支持和引导”其发展,同时对其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在宪法上体现了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行平等原则,是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把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毫不动摇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基本方针确定下来,这对于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扫除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种障碍,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同时,这次宪法修改还将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如果说第十一条规定是为了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那么第十三的修改,则是加大了对非公有财产的产权保护,是给所有公民包括民营企业家吃了“定心丸”,应该更加有利于民营企业家安心谋发展。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发展壮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依法保护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我们应当切实树立法治思维,认真贯彻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包括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使他们能安心大胆搞经营、谋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步。


二、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我国宪法法律对民营经济与国营经济一视同仁,并无差别,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时应当以宪法法律为依据。也正是因为有法律政策的保障,改革开放之后,民营经济开始高速发展,在中国经济的体量中很快就超过了国有企业。但是一定时期以来,由于法律政策在执行中出现的偏差,以及民营企业自身盲目扩张等原因,高速增长的民间投资突然出现了断崖式下滑。2018年年中,人们还在讨论“国进民退”,讨论民营经济是不是完成了历史使命,现在到了该离场的时刻。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明确指出:“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舞台。”之后,民营企业在取得银行贷款方面、收回被拖欠账款方面,以及对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理方面,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政策关怀,民营企业的发展迎来了又一个春天。


中央之所以采取这些措施保护民营企业的发展,并非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党的一贯政策的体现,是对国家宪法和法律权威的维护,是针对现实中民营企业及企业家遭遇的困境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对社会上存在的种种错误认识和做法的纠正。


那么,当前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在发展中究竟遭遇到了什么样的困境?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国进民退”现象对民营企业家财产的侵犯。关于“国进民退”的概念,存在不同的解释,笔者只以普通大众一般的认知,从诸多概念中选择一个通俗易懂的概念,“国进民退”应该是表示在某一领域国有企业或国有资本进入而民营企业或民营资本被迫撤出。2008年爆发国际金融危机后,我国为了应对危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2009年,随着中央4万亿元投资计划的实施,“国进民退”争论迅速升温,由此形成了截然相反的两派。一派认为,根本不存在“国进民退”:一是国家统计数据不支持这种说法;二是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发展具有一致性;三是国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其历史渊源、现实基础和客观条件;四是国有企业还承担着与外国跨国公司竞争的重任;五是国有经济为主导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客观要求。另一派认为,“国进民退”现象值得警惕:一是国有企业在资源获得、执照审批、贷款及政府项目方面享有特权;二是对民营企业设置了各种有形和无形的准入障碍;三是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抑制了民营企业的发展;四是国有企业没有民营企业的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高。笔者在这里不去讨论两种观点的对错,仅从本次政府宏观调控结果上看,在某些领域确实存在“国进民退”现象。以山西煤矿重组为例。山西省当时有各种矿井2598座,这当中有国有、集体、股份制的,也有私人所有的。2008年山西省煤炭资源厅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2009年4月,山西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拉开了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的序幕,确定了到2010年全省矿井只保留1000座的目标。山西将形成3个亿吨级的特大型煤业集团,4个5000万吨级以上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10个1000万吨级以上的地方煤炭企业集团。此次煤炭资源整合,确立了以山西煤炭进出口公司等七大国有企业为整合主体兼并整合其他小煤矿。整合方式只有两种选择,或者整体出售,或者折价入股,但是只能参股,不能控股。经过这次重组,很多经营小煤矿的民营企业家都只能淡出这个舞台,也让温州人上千亿的民营资本被迫退出,损失巨大。回到2005年,山西对煤炭资源实行改革,“资源有偿,明晰产权”,吸引了一大批投资者进入,而不到四年时间又开始重新洗牌,这种指定主体、指定区域、指定方式、规定时间的兼并重组,严重影响了外地投资者的信心,他们不敢再在山西进行投资或者进行其他创业。


山西煤矿重组,政府的初衷是出于管理的需要,由于民营资本有限,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安全生产意识淡漠等原因,导致一个时期内矿难频发,然而所采取的以国有企业收购民营企业,以国有大矿收购民有小矿,导致了事实上“国进民退”的现象发生,使民营企业财产直接缩水。民营企业家对于今后的投资发展失去信心,导致他们徘徊观望,甚至移资海外。不止山西煤炭重组出现此种现象,“山钢兼并日钢”案也是如此。在山东省政府的主导下,2010年上半年亏损了12﹒85亿元的国有企业山东钢铁公司用银行贷款入股67%完成了对同期盈利18亿元的民营企业日照钢铁公司的并购。2016年,供给侧改革开始推进,尤其是去产能,成为供给侧改革的重中之重。在去产能的过程中,很多被处置掉的过剩产能都由民营企业来承担。原冶金部副部长赵喜子就曾经表示,“全国去除4500万吨钢铁产能的任务,河北省占了三分之一,在河北去除的1600万吨钢铁产能中,97%是民营企业的产能”。大量民营企业家的财产被侵蚀,民营企业被迫退出市场。


(二)违法违规行为的犯罪化处罚,使民营企业家失去安全感。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有恒产者有恒心,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稳定企业家预期,弘扬企业家精神,安全是基本保障。资金可以流动,人也可以流动,如果让企业家感受不到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他们则会寻找一个让他们感到安全的地方安放身心,保全财富,或携资金出走海外,或消极观望,三心二意做企业。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是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是为了惩治党内腐败分子,构建良好政治生态,坚决反对和纠正以权谋私、钱权交易、贪污贿赂、吃拿卡要、欺压百姓等违法违纪行为。这有利于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健康环境。然而,民营企业并非一蹴而就,成立初期为了生存,之后为了发展,民营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个别的不守法经营,某些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受左的思潮的影响,打击过宽,力度过严,经济纠纷犯罪化,把违法违规行为当成犯罪行为处理,使不少企业家身陷囹圄,倾家荡产,甚至出现对民营企业家的围猎现象。由于资源配置向国有企业倾斜,为获取资源,民营企业家不得不采用其他方法手段,和政府搞好关系,和官员勾肩搭背。用金钱换取资源,一度成为政商关系的常态。张文中案案发于某腐败官员被查处,在办理腐败官员案件过程中,办案人员认为官员腐败必定存在“官商勾结”,在没有基本事实的前提下,仅凭该官员出席过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美集团)的一个商业活动,遂将张文中带走配合调查,在查无实据时,不是依法放人,而是为顾及自己的面子,转而对张文中和物美集团展开调查。最后确定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三个罪名。在证据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办案机关曾与张文中进行过类似于诉辩交易式的沟通,张文中的辩护人称:“控方跟我们其实有过这种沟通,说你们可以考虑认一个罪,然后我们可以对他进行无限的宽大,到底无限到什么程度虽然他没有说清楚,但意思,传递的信息就是可能我们就给你定一个比较轻的罪,然后另外两个罪就去掉,你可能就随时,判完了就可以出来”。然而这个意见没有被张文中接受。在这样的情况下,检察院勉强起诉,法院勉强定罪,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张文中被判刑入狱,被称为“未来中国的沃尔玛”的物美集团遭受重挫,物美股票陷入停牌10个月之久,集团资本市场融资能力基本丧失,与花旗集团早已敲定的8600万美元的股份配售协议和多项并购计划告吹。物美集团遭受重创,错过了公司发展的最好机遇期。党的十八大后,反腐风暴来临,随着“大小老虎”被抓,不少与之有过经济往来的民营企业家也被抓,加剧了民营企业家的不安全感,每个人都在想,下一个是不是自己。2017年以来,在中央关于保护产权等一系列政策的指导下,尤其是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规定,以及张文中等重大涉产权案的平反,为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自由和财产安全树立了标杆,着力营造保护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法治环境,才算是给了民营企业界安心发展生产的一种鼓励。


(三)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利用权力消除异已加剧了企业家的不安全感。民营企业家在生产经营中得罪了有实力的竞争对手及其靠山,这些有权势撑腰的竞争对手要集中力量对付这个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民营企业和企业家通常也是难以支撑的。民营企业在创业和发展过程中,无论是生产经营还是投资扩展等方面,都或多或少可能存在因法制不健全、法律风险意识淡薄、规范化管理不善等方面的原因,存在不规范甚至不合法的打擦边球等问题。在这种环境下,可以说,中国的绝大多数的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在合规合法方面,都是经不起放大镜和显微镜的检验和推敲的。这就如同悬在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可能会使厄运降临在头上。一旦有一天成为被人猎食的目标,则随时可能被“翻旧账”,安全感根本无从谈起,自然也就不可能安心谋发展了。


三、对民营企业家产权保护应当注意的问题


2017年12月28日,人民法院出于加强对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坚持有错必纠,决定依法再审3起重大涉产权案件,其中,张文中案、顾雏军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张文中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宣告张文中、张伟春、物美集团无罪,对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张文中案的改判,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充分体现了国家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原则和精神,是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公平正义法治环境、贯彻落实中央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重大决策的具体实践。结合这一案例,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产权保护,当前人民法院在纠正涉产权案件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消除企业家顾虑,不仅要有具体的方法措施,而且要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2017年年初,在北京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对审判工作提出了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衡量执法办案水平高低,不仅要看是否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要看是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孟建柱同志指出,树立谦抑理念,对通过民事、行政法律手段就能妥善处理的经济案件,不使用刑事强制手段,努力以较小成本取得较好效果。树立审慎理念,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等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严防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树立善意理念,确实需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要严格依法进行,防止超标的、超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对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要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对合法财产依法尽快返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尤其是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发表以后,民营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很多知名大企业都是这个时候起步的。民营企业走的路是前人没有走过的路,是民营企业家们自己闯出来的路,这就决定了民营企业在初创阶段无经验可寻,“摸着石头过河”,内管理不规范,加上政策调整变化较大,致使民营企业的有些业务可能存在不契合当时政策要求,所形成的案件又涉及刑民交织,法律关系很复杂,决定了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一定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不仅要懂法律,还要熟知当时的经济政策,要避免机械执法、简单办案,要树立谦抑、审慎、善意理念,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要综合把握判断,发挥好司法政策理念的引领作用,确保司法裁判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于建立健全产权保护法治环境的大气候,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要准确区分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分属不同的领域,由不同的部门法予以调整,应当有明确的界限,不宜混淆。然而,纷繁复杂的社会实际,使得在司法实践或具体个案中如何区分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变得尤为困难。只要坚持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坚持罪刑法定,严格犯罪构成要件,即能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将一般违法违规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区别开来。


以原判认定张文中所犯诈骗罪为例。诈骗罪主观上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诈骗犯罪对象是3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焦点问题有二:一是物美集团在申报上述资金时是否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二是物美集团取得上述资金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为,物美集团在申报国债技改贴息项目时,国债技改贴息政策已有所调整,民营企业具有申报资格,且物美集团所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均属于国债技改贴息重点支持对象,符合国家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政策。张文中、张伟春在物美集团申报项目过程中,并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诈骗行为,并无非法占有3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那么,对物美集团在获得3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后,并没有专款专用,而是将该款用于偿还公司其他贷款,但在财务账目上一直将其列为“应付人民政府款项”(物美集团具有随时归还该笔资金的能力)的行为,又该如何评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为,物美集团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关于国债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的规定,属于违规行为。


(三)要坚持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事实是由证据来认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没有相关证据就不能认定相关案件事实。对于证据存疑的案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这是疑罪从无原则的基本精神。对于原判认定张文中所犯挪用资金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为,原判认定张文中与他人共谋,并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泰康公司4000万元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认定其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为个人谋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文中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四)要坚持程序公正,依法充分保障原审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张文中案再审中,无论是在庭前会议,还是在开庭审理程序中,法庭依法充分保障张文中等及其辩护人的发问权、举证权、质证权、发表意见权、辩解辩护权等各项诉讼权利,对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但是保障诉权不是一味地迁就,在庭前会议中,张文中与辩护人意见产生分歧,会议无法正常进行时,法庭果断宣布暂时休会,承办法官做张文中的工作,促使张文中与辩护人就相关问题达成共识,确保庭前会议顺利进行;在开庭审理中,审判长严格依照诉讼程序规定主持庭审,对于张文中答非所问的发言,法庭及时加以引导,告诉他法庭一定会让他把想说的话说完,但是要分阶段进行,如果是对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有意见的,在法庭调查阶段讲;如果是对原判定罪量刑、适用法律有意见的,在法庭辩论阶段讲;如果不是上述情况的,那就在最后陈述阶段讲。法官最优秀的品质就是倾听,倾听是查明事实的需要,也体现出对当事人的尊重。如果当事人的发言偏离调查的主题,法官不去制止,与程序规则不符;可是如果法官老打断当事人的发言,其内心就会产生一种抵触情绪,会让他以为法庭不让他说话,剥夺他发表意见的权利。这就考验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法官要善于引导,拿出其练就的做群众工作的能力,通过有效的说服工作,引导当事人自觉自愿地按程序规则进行诉讼。


事实上,在张文中案件,尽管庭审是非常宝贵的资源,尽管庭审已经持续近6个小时,但根据张文中自庭前会议以来多次表现出来的有话要说、不吐不快的强烈愿望,法庭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仍给予其充足的时间,让其尽情地把想说的话说完。在其情绪激动,几度哽咽说不出话时,法官不仅没有生硬地让其将书面陈述提交法庭,终止陈述,结束庭审,而是给予其充分的尊重、必要的安抚,让张文中心情得以平复,继续行使陈述权,把话说完,让张文中、让旁听群众感受到法庭的温暖、程序的公正。


(五)要在裁判文书的制作上加强释明说理,满足社会公众的要求和期待,增强裁判的可接受度。裁判的权威性来源于有说服力。在再审判决书的制作上,张文中案再审合议庭集中集体智慧,认真研究,对检辩双方的意见采纳与否,对应说理;对改判的理由,大胆说理,充分说理,不仅说法理,还说事理、情理。通过判决书向社会公众传递出弘扬法治、彰显正义的司法正能量。


(六)人民法院在纠正涉产权案件中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中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保护的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合议庭成员之间要团结协作,相互配合,相互支持,激发每一个人的潜能,为案件成功审判贡献集体智慧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产权,必须坚持严格办事,既不能因为要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而放松对法律的执行,放任犯罪;也不能因为打击犯罪而冤枉无辜,打击民营企业家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只有依法公平公正实现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产权的保护,才是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真正保护,也才是真正为广大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所拥护的。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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