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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化解——法务与业务的爱恨情仇

2017-12-06 09:38:12

公司法务是一个特殊而矛盾的群体,作为置身于企业的法律人,本身就是法律与商业交织的个体,时刻都处理着两者之间的关系,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让自身能够对商业价值做出更大的贡献,这可能是法务在工作乃至整个职业生涯中都在不断思考和践行的问题。


而这个问题落在法务的日常工作上,就体现为法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相处之道,其中牵涉着众多的问题,诸如,法务在与业务部门打交道时如何坚持原则又推进公司的发展,以及如何更好地理解业务与商业模式等,那么法务与业务这一对欢喜冤家,怎样避免拔刀相见、横眉冷对呢?怎样相处才能其乐融融呢?


第一招  理解冲突的根源


一个公司有多个部门构成,作为服务部门的法务部,是让业务部门既爱又恨。“爱”的根源是法务要作为“消防栓”,紧急灭火,为业务部门的业务保驾护航,以避免各种行政处罚,以及“擦边球”的业务顺利开展;“恨”的根源是源于业务部门的天然职能就是获取正当商业利益,不考虑法律风险,而法务的天然职能是风险预防,避免不合理的法律风险在经营过程中出现。


对于法务而言,从心态上,接纳并正视时在工作中发生的冲突是必要的。无需刻意回避,也不必过分紧张。就好比在一个球队中,有人进攻,有人防守,分工不同,职责有别,虽然目标都是为了赢球,但某个阶段互相埋怨几句、甚至嚷嚷几句,是常有的。法务和内部业务团队的冲突,性质上属于内部矛盾。通过适当的技巧和有效沟通,可以消除或减少。


第二招  解决合同主战场


审合同是大多数公司中业务和公司法务打交道的主要场景链接所在,业务部门的朋友对企业法务在合同审核过程中的一些做法深恶痛绝,然而法务人员也是一肚子委屈,有苦难言。如何协调业务部门和法律部门在合同审核中的关系,既保障合同审核的质量,又尽可能提高效率,在不影响缔约的前提下控制合同风险呢?


一、业务视角:


1.合同审核流程长长长长长长……


一个合同,报到法务口上,合同专员审了处长审,处长审了副经理审,副经理审完经理审,经理审完总法律顾问审,总法律顾问审完副总经理审,副总经理审完总经理审。亲们,你们看上去科学严谨的流程设计的唯一作用就是合同审核的任何人都没有责任。


2.被合同审核意见气疯疯疯疯疯疯……


合同专员提了意见,咱们业务部门去跟对方谈了改。然后继续上报,处长提意见让继续改,俺们又舔着脸去跟对方谈。然后报到法律部门经理那,又有意见,让再谈再改。就算走过了前面几关,还不知道总法律顾问有没有意见,会不会还要再去求人。搞法务的亲们,能不能把意见一次性说完啊?不带这么玩人的!


3.被合同审核的“越界”逼疯疯疯疯疯疯……


你们搞法律的总是强调所有的商业风险最终都会转换为法律风险,所以合同中无论是现存的商业问题还是法律问题你们都要插一杠子。好像就是你们在为企业着想大公无私又英明睿智,我们机深志险又疏忽大意。你们法务在防范风险的时候能不能尊重一下我们业务部门,你们优先提示点法律风险好不好,就算俺们谢谢你在商业风险上做提示,也别动不动就要求对方增加首付款比例然后逼着我们去谈,你以为就你们法律人懂业务我们不懂?单子签不成,老板打的是我们的板子!


二、法务视角


1.我们天生就是“背锅侠”。


企业只要一笔交易出现了问题,首先都是看合同怎么签的。只要合同审核由咱们法务经手过,责任就经常被推到咱们法务身上,不管审核时候我们是否提了意见和意见是否采纳,也不管是商业问题抑或是法律问题。有时候碰到业务部门领导护犊子,为了不挫伤业务部门的积极性,转而委过于咱们的事情也时有发生。这时候,企业法务真是比窦娥还冤。没办法,只有审核流程长一点,审核经手的人多一点,换个人看说不定也能多发现点问题。


2.业务发来合同的审核时限太紧急急急急急急急……


你们业务部门不管什么合同,不管复杂不复杂,报给咱们法务审核的时候就是一句话:非常着急。有的合同可是几十页上百页,全部读懂都需要时间。还得逐条逐句看是否表达的清楚严谨,专业词汇不懂还得再询问业务部门人员或者度娘上去查。业务部门的大哥们,你们可否早点报上来给咱们法务审啊?


3.在审核合同过程中法务可能会成为妨碍业务经营业绩的恶人。


业务部门的业绩考核,用数据说话是简单明了的。一笔单子签下来,业务部门可能就能有奖励和提成。如果法务在期间提了意见,基本就看不见业务部门的好脸色了。要是哪笔业务恰巧涉及到别人的利益,那就更是坏了别人财路,你们业务部门能待见咱们法务才怪!


三、如何解决旷世持久的撕逼战斗?


1.法务应当先认清法律与合同之间的关系。


合同行为首先是个经济行为,然后才涉及法律问题。合同审查工作应该服从于企业的交易目的、谈判地位和企业的现实情况。在交易和谈判中处于弱势的一方正常情况下都会对部分合同条款的不公平和风险有清楚的认识,但是如果不接受此类“不公平”,将使企业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例如,有时候现金流紧缺的企业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以获得企业生存急需的现金,否则企业就会灭亡。合同审查、修改工作的出发点应当是在促成企业交易的前提下尽量控制法律风险,而不是要求企业的交易行为必须服从于完全控制法律风险的需要。


2.合同风险的控制需要企业法务和业务部门的通力协作。


合同风险的内容非常宽泛。总体来说,可分为三类:商业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技术风险等)、非商业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金融风险等)和意外事件风险。理论上说,所有的风险都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转嫁和控制,但前提上必须是合同对方当事人同意该条款。


同时,法律风险未尝不能通过商业手段来控制,商业风险亦可以通过法律条款来规避。例如,就合同对方当事人违约的风险而言,严格意义上来说是一个商业风险,约定违约金有可能降低对方违约的概率,但采用分阶段控制付款进度的方式也可能获得同样的效果。因此,一个合同文本最终能不能保证交易目的的实现,需要业务部门和法律部门的通力配合,发挥各自所长。


3.科学设计合同审核流程,合理分配企业法务和业务部门在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职权。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而言,已经提交到法务部门的合同,因为管理的内容具有完全一致性,事实上可以避免在流程上出现层层审批的情况。企业的负责人可以给合同进入法务审核的时间做一个整体的限定,而不是对于合同审核人员的个人审核时间进行具体限定。


对于企业法务的职权来说,以风险提示和建议权为佳。也就是说,企业法务人员应当提示法律风险,尽最大可能提出可能出现的风险,给予建议或建议业务部门注意。业务部门没有采纳法务部门的提议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整体考虑内部责任的承担分配,必要时由业务部门自行承担。就企业经营的通常逻辑而言,企业宁可选择一个有法律风险但是有盈利机会的交易,而不会选择一个没有法律风险而无法缔约或没有任何盈利机会的交易。


第三招  像业务熟悉业务


说到法务提出的观点,应该是经得起推敲的观点。这就不得不提到,法务对业务的熟悉程度这个话题。


观点或解决方案经不起推敲的情形大致可分为两种:


(1)法务人员专业素养有待提高;

(2)法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合格,但在应用法律的过程中,对商业事实的理解存在偏差。这种偏差的存在,除了在沟通时出现的信息扭曲因素外,很多情况下是法务人员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不够所造成的。


商业是事实,法律是准绳。不了解事实,而根据准绳贸然的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法律解决方案,是相当冒失的。这类冲突,通过对事实的熟悉是可以避免或者有效的消除的。一名合格的法务,作为法律从业者,需要有良好的专业素养;作为公司内部的一员,需要对公司的业务如数家珍。如此,方能在业务团队面前建立起权威,树立信任,有效的避免不必要的冲突。


第四招  带着方案再说NO


一、说出重点


企业追求的是利益,但需要规避的是风险。然而利益和风险却是成正比关系的,高利益也伴随着高风险。这其实跟我们投资理财的道理是相通的。追求利益是公司的天性,有时候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公司会选择冒险。因为完全没有风险的业务,也是不赚钱的业务。正是因为公司有可能会在保守和冒险之间有所选择,这个时候说出“重点”很重要。整件事情的关键风险点可能会给公司造成多大的损失,出现风险的几率有多大等内容,会是决策者做出最后决定的重要依据,而一些细枝末节的法务意见,可能并不是决策者真正关心的。所以要说出重点。


二、给出建议


光是说明缘由是不够的,因为即便对方明白了缘由,却不一定能够找到解决办法;单单说出重点也是不够的,因为决策者可能更期待能够在享受高利益的同时,把风险降到最低。因此作为合格的法务,我们不妨在给出否定态度的同时,也可说出“我建议如何如何修改……”,“如果您一定要这样做的话,我觉得可以有这样几种操作,可以把风险尽量降低……”


三、留有余地


俗话说“话说的不要太满”,很多时候公司里的事情,并不是我们法务人员能够把所有的情况都完全掌握的,何况任何人的知识和见解都有局限性。有可能因为你的学识,你掌握的资料使你做出的判断并不准确,如果话说的太满,要么影响了公司的经营业务发展,要么给自己的职业水平打上了不好的标签。甚至有一种情况,你所担忧的问题公司的领导已经想到了,只不过问题是不是需要解决,需要怎么解决,并不方便告诉你。在这种时候我相信很多人也要选择知趣一点,你一名小小的法务也不需要知道那么多,更不需要打听那么多。因此,说话要留有余地,法务尽量不要做出“终审判决”。


法务行业是高度挑战人的综合素养的工作,它欢迎的是热爱这份工作并勇于接受挑战的强者。和任何一份工作一样,有委屈、有误解、有冲突,如果想在工作中树立权威,熟练掌握技能的同时,并对这份职业有“勇于攀登高峰”的执着和热爱!如能在工作中牢记并身体力行,权威逐渐树立并不是梦!


法务人俱乐部原创编辑,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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