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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管理能否替代法务管理

2018-01-24 14:32:34
法务管理已经广泛被人们所熟悉,而大家对合规管理的认识就没有那么深刻,随着中国企业走去出,合规管理越来越被重视,特别是个别企业由于对合规的风险认识不足,受到世界银行或非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机构的制裁,为企业的对外经营造成了很大的障碍,不得不下更多的精力开展合规管理工作,然而合规管理和人们熟悉的法务管理到底有什么不同,合规管理是否可以替代法务管理,本文提供了合规的概念和作者对两者重点区别的认识,对于企业正确认知和开展合规管理和法务管理有很重要的参考作用。


什么是合规管理


所谓合规,英文即compliance(原意是遵守、服从),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则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准则;

二是内部管理制度得到实际执行。合规管理的目的就是通过建立一套机制,使公司能够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合规风险,主动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从而免受法律制裁或财务、声誉等方面的损失,防范操作风险。


因此,合规管理实际是内控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也是风险管理的一个关键环节,因其专业性、重要性而得以独立和强化。合规管理作为一项独特的风险管理技术,肇始于欧美一些大型跨国金融集团。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基于对一系列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深刻反省,这些公司认识到合规管理的特殊性、专业性和重要性,纷纷整合内部资源,创新管理方式,逐渐形成了一整套专门的合规管理机制。


与此同时,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合规管理的指引或规定。如英国要求金融企业设立合规官。目前,合规管理作为一项独立的风险管理活动,已得到金融业普遍认同,合规管理的组织结构和报告路线不断完善,合规人员也日益发展成为一个专业化的职业阶层。


合规管理能否替代法务管理


法务管理职能作为公司的传统内部职能,其存在已经毋庸置疑。但是近年来出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随着监管部门对金融、证券类公司合规管理职能的强调和关注,法务管理职能的独立性和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已经受到一定的挑战,两者的界限也被人为地模糊了。合规管理和法务管理的界限今天已被人为地模糊,这对企业来说可能意味着隐形的风险。


以某保险公司为例,由于在法务管理能力上未能及时得到加强以及合规管理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的不断扩大,公司法务管理工作的独立性逐渐被削弱,甚至成为了合规管理工作的附庸;原来明确的定位逐渐被模糊和淡化,“法律风险防范”的提法减少了,“合规风险防范”的提法增加了,公司内普遍形成了“法律风险就是合规风险”的模糊认识,并没有认识到法务管理工作的专业性与合规管理工作不同。这造成工作职责界限的模糊化,法务人员承担了许多本应属于合规范畴的事务,而对于不少本属于法务范畴的事务,则难于顾及,或疲于应付。有点“不务正业、鸠占鹊巢”的感觉。这种状况显然对工作是不利的。


想解决上述问题,恐怕还需要从根本上明确法务管理与合规管理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二者的差异。


首先,从历史渊源上看,法务管理是公司乃至企业的传统内部职能,虽然并没有哪部法律要求公司必须设立法务管理部门,但可能从公司诞生之日起,法务管理部门或法务人员就已经成为了公司的一份子。合规管理则主要源起于监管机构的要求。例如合规管理作为保险公司的一项必备内部职能,始于2007年《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出台。该指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要求在中国大陆的保险公司必须设立合规管理部门并赋予其合规管理职能。在此之前,合规管理职能或者不存在,或者模糊化于审计、稽核等职能之中。譬如某保险集团,2007年之前,该公司并不存在合规管理部门,2007年,根据集团公司组织架构改革以及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其法律事务部更名为法律合规部,兼有法务管理与合规管理两大职能,向上对公司合规负责人负责。各控股子公司分别成立合规管理部门,法务管理职能由合规管理部门的一个处负责。


第二,从管理依据上看,法务管理的依据是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惯例,尤其是前二者。法务管理基本上不存在将法律法规内部化的过程,直接依据法律法规判断公司行为与法律法规的契合度及其法律后果。对于合规管理而言,其管理依据则相当广泛,包括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其更强调的是对内部规章制度的遵循。因为作为内控的手段之一,合规在很大程度上是先把外部规则(法律法规)内部化为公司的规章制度,而后再依据内部规章制度进行控制。可见,二者的管理依据存在交集,但很多依据并不重合,而且二者的依据重心并不一致。从这一点上也能看出两者明显的差异。


第三,从风险类型上看,就法务而言,其关注的风险为法律风险,包括法律责任(具体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一类不能称之为责任,但会使公司丧失法律保障的风险或不利后果。譬如对外放款却没有要求相应的担保措施,就可能会面临债务人清偿不能时债权无法得到满足的不利后果;再譬如因为公司怠于行使债权而导致诉讼时效已过,则会导致清偿债权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庭支持的不利后果。就合规而言,其关注的风险则是违规风险,与法律风险在法律责任中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方面是重合的,其他则风马牛不相及。


第四,从部门定位和管理模式上看,传统的企业法律部门往往仅被定位为服务部门、支持部门,负责公司的诉讼管理、合同审核、产品条款审核、风险资产追偿、劳动纠纷、法律咨询、知识产权管理等工作,传统的法务管理首先是个案的,并未形成流程化、标准化的管理;传统的法务管理还是被动的,他们往往不是主动去调查、发现法律事件,而是在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向其提交请求后,再介入。而合规管理则被定位为内控部门、监督部门,负责监测、识别、评估、报告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对合规规则的遵循情况和合规风险的发生及整改情况,是一种常规化、流程化、标准化的管理模式,更有一种主动的姿态。当然,从上述的被动主动中也能微妙地体会到这两者之间存在强势的一方。


第五,在专业性上,合规管理需要管理人员更加了解公司的业务;法务管理则要求管理人员对法律更加熟悉。而且,由于合规管理相对程式化,而法务管理比如合同谈判、诉讼仲裁则相对个性化,因此法务管理对有关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个人职业素质要求更高一些。


由上可见,法务管理职能与合规管理职能虽然有所交集,但二者的差异和个性是明显的。也就是说,二者的分工是不同的,公司没有理由将二者混淆,若将某一项职能认为是另一项职能的附属则更显轻率。


事实上,在一些大的跨国公司,鉴于法务部门对法律法规更加熟悉,将法务部门作为合规部门的下一道防线,当合规部门遇到合规风险表现为法律责任时,需征求法务部门的意见。而且,在同时设置总法律顾问(首席律师)和合规负责人(首席合规官)的公司,如美国的保德信集团,就要求合规负责人向总法律顾问提交工作报告。这些经验是很值得我们思考的。可否借鉴还需视个例而定,但起码,合规管理能否取代法务管理这个问题,对各位读者而言应该是比较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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